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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房建设中強制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产品的建议

2018-3-30 17:53:17发布17次查看
张剑飞市长,您好!
国发〔2012〕3号文件这样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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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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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全国在大规模建设保障房,居民用水占自来水有偿使用的70%左右。您是全国人大代表,请您在人大会上提议在全国保障房建设中全面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精神。
并象《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那样,强制规定:保障房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应当并与保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循环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房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国家在财政上予以大力支持。
请回复.
长沙市民 屠冬青
您所提出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件精神的建议,我局已根据国办发45号文“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部署和要求,在去年已召开关于推广使用节水设备的专题会议。我局将会继续加大组织对国发【2012】3号文精神的学习、落实。 您提到的像《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强制规定保障房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应当并与保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循环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建议。对于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个中央省市都极为关注的惠民工程,对于整体的规划、实施和有关技术标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并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行动。据悉,我市住建委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住房节能减排的实施标准和措施,计划示范推广并逐步强制实施。我局将根据我市制定出台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密切配合各个职能部门,推广和应用循环用水等节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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