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我公司在开发项目前期安装两台800kva变压器,作 为施工用的临时箱变,共计缴纳临时接电费528000元。根据湖南省发改委2004年文件规定,需要按政策缴纳临时接电费330元/kva才能送电,如果临时箱变在年内拆除并消户后可以退还,三年内没有拆除和销户,该费用不予退还。现我司有如下疑问需要咨询:
1?如三年内拆除箱变,退还该费用的同时,利息是否应该一并退还?
2?三年外拆除,该费用是基于什么原因不能返还?同时,该费用的用途请予以说明。
3?三年外拆除,该费用应该计入开发成本的那一项,发票是应该找哪里开(因供电公司明确回复不能开发票),该部分费用的税率是多少?盼复,谢谢!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情况经过我公司的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临时接电费即是收取的临时电源所需费用,长沙地区是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重〔2004〕25号)文件执行: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规定只退还费用,未涉及利息。
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均与我公司签订《临时用电合同》,合同上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及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的退还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并拆除用电设施的,预收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不退还。
临时接电费在收取时,我公司均开具收据,若属不退还的,客户可以凭收据到我公司财务部换取增值税发票,税率是6%。
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