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2002年底业主开始逐步开始入住的至今已有9年。成立业委会已有4年,在这期间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和开发商交涉;
1、交还小区的一切资料,如竣工图、收图、设备设施图等。
2、将小区会所出租给一个装饰公司办公,致使小区业主没用休闲活动的场所。
3、9年来一直侵吞业主的维修基金。业主强烈要求将维修基金放至长沙市房产局-维修基金管理窗口。
4、物业长期侵吞小区的各项收入。如广告、停车收入。
5、物业一直以来,乱收电费、物业费、分摊费等。
以上情况业委会都到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过,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希望政府给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返我业主一个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天心区房产局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在将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开发商移交资料问题:开发单位已将小区所有资料移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随时查询,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小区业主大会不再聘请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按规定将小区所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关于四楼会所出租问题:开发单位已于2009年3月4日致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免费提供四楼活动健身场地,放弃对原健身设备前期成本投入的收回。
3、关于侵吞维修资金的问题:该小区2002年开始交付业主使用,而2003年长沙市才出台归集维修资金的相关政策,开发建设单位按5元/平方米收取每户业主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设施设备的维护,2008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开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将上述由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打入物业服务企业帐户,共计费用18.2万元,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管,2007年由于小区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维修问题,共计已使用11余万元,每笔均有业主委员会签章,每位业主都可查阅和监督。
4、关于物业长期侵吞小区广告、停车收入问题:经查:物业服务企业就此问题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就明确作了规定,其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占收入七成,三成归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费开支。
5、物业长期以来乱收物业服务费、电费等问题:经调查物业服务企业按长沙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指导标准收取服务费,因此,不存在乱收物业服务费问题;关于电费问题,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电费标准为0.64元/度,长沙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为0.623/度,市物价局2011年2月25日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从2010年7月21日至2011年1月21日止多收的电费应退回给业主。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市物价局的处理意见正在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