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宁乡县公安局 检察院 法院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还我血汗钱。
举报人:我名欧俊山,住湖南省韶山市如意镇,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车主。
我的社会籍客运车辆,挂靠在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常年聘请专职司机庞毅刚参与合法营运。2003年8月29日与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湘h34815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中巴车内乘客三死一伤,两车受损,经济损失达24万余元。宁乡县交警队 宁字第200333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湘h34815驾驶员刘凯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凯华弃车逃逸。
清理现场后,宁乡县交警队组织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我(4368车主)及刘凯华的家属并带了一万元交交警队,二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中巴车内三死者家属根据客运合同起诉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公司未经营运车主同意,承担了三死者损失。随后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起诉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刘凯华,一审,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终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向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刘凯华追偿损失235755元(包含中巴车车损14658元)的终审判决。交通事故的赔偿本应得到了一个完美的解决。
2005年3月8号我收到了宁乡县人民法院以承包合同为由的传票及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2003年12月12日编写的民事起诉状。当年我用一般程序聘请了律师,花费律师费2000元,给付律师车费 伙食费2000元,得到了《2005宁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书中说明,中止本案的审理。接着我不断上访 ,中止5年后于2010年4月12日得到了又一份《2005宁民初字第295》民事裁决书,书中说明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撤回起诉。
2003年12月起至2008年4月30 日,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以事故为由扣押了我8万8千元营运收入(后因无收入被迫离开了人生的客运生计)被迫整天走上了上访上诉道路。2010年4月14日,我作为原告起诉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原告的营运收入,安全保证金 车损 施救费 评估费并承担利息,得到《2010宁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欧俊山的诉讼请求,花费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343元, 我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2010年长中民二终字第2160号》,书中说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我在交通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但经济损失了,精神崩溃了。经历了自掏钱修车,停运,应诉,法院中止,上访,起诉,上诉,路途辛苦,钱没拿回,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受了公检法的折磨。我面对现实,面对社会,总有好心人。从不间断的以口头的,书面的形式找有关单位,踢皮球式的答复。2014年4月20日 ,5月22日我以书面的形式上了红网后得到驾驶员刘凯华已归案。2014年9 月 我找到宁乡县检察院负责刘凯华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检察官并放材料在案件管理中心,后电话谈到我十一年来的艰辛,并付出了经济赔偿,要求检察院对刘凯华提出民事部分的赔偿。
2014年10月15日上午。我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刑庭第三审判庭参加了公诉人刘凯华审理 问话全过程的旁听,2003年以来第一次见到肇事者,他供述了事后家人送了一万元在宁乡县交警队民警手上,之后再也没作过赔偿。
2014年10月20日上午我在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大厅交上一封民事起诉状,起诉刘凯华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并承担2003-20119月22日时段利息,且在当日下午我在宁乡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了刘凯华二次公开审理的旁听,法官宣读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2014年10月30日 11月30日先后二次,电话二次到民事立案庭去问立案情况,得到的是不能立案,口头回答。至此那么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刘凯华真的被宁乡县公检法保护的严严实实了,我的损失谁来负责呢?我不会作罢。以上是一起交通事故无责任方车主被宁乡县公检法加害,经济损失没有追回的事实简述,具体材料上百页,无法尽显网页。 各位上级领导,政法知情人士,我经过了十一年的辛勤想找回我工作上辛勤的血汗钱。我总之找宁乡县公安局 检察院 法院,要我的血汗钱。
一,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中,逃跑日期2003年8月29日,为什么签发日期是2006年9月11日?抓获日期2011年9月22日(国家清网行动第一天),抓获方式,投案自首,为什么撤销日期2011年9月22日同日了呢,为什么2013年5月在宁乡县公安局找不到相关案卷且到2014年4月20日前多少次问及无答复。2011年9月22日前未撤网,而今刘凯华的小小孩5岁是怎么来的,刘凯华现在的c型驾照是怎么到手的,通缉令签发后宁乡县公安局对刘凯华抓获采取过什么,带着这些问题,举报宁乡县公安局渎职,是你们的渎职,严重不作为,充当保护伞,清假网,导致我的血汗钱没追回,现在我向你们讨要。
二, 责任人刘凯华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三死一伤宁乡县公安局把案件移送到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为什么只提起刑事,且在未开庭之前我有合法手续在宁乡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是你们的不作为 ,导致刘凯华没有赔偿民事部分。
三,宁乡县人民法院始终和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共同扮演一个以大欺小,欺压愚民百姓的角色。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抢夺我的血汗钱。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二份起诉状中(起诉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及刘凯华。起诉我湘a-y4368车主)从未提到在交警队调解时刘凯华家属送来的一万元现金以及当时湘h34815货车的处理情况,双方合法运输车辆的保险费等。当时刘凯华跑了。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拥有20多台运输车辆,宁乡县汽车客运公司为什么不申请执行,宁乡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去执行。宁乡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对《2005宁民初字295号》案中止5年不审。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扣了我的血汗钱,都是宁乡县人民法院乱作为,不作为的结果。多方上访无果,无奈之下做出了红网追逃的举动,不是我生来所想,事到如今,血汗钱追不回,给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耗费了我十一年的青春。
宁乡县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 是你们的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用手中的权力保护肇事者,使我的合法财产不能拿回,强烈要求你们共同赔偿我的合法财产及损失。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欧俊山(18973275479)
2014年12月11日
经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单位调查,答复如下:
一、宁乡县检察院:我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了刘凯华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受理后,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诉人欧俊山向我院案件管理科提交了申诉材料,案件管理科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了案件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审查了申诉人欧俊山的申诉材料,多次电话听取了申诉人欧俊山的意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4年9月4日我院将刘凯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申诉人欧俊山提交的申诉材料和其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交的请求赔偿申请一并移送至宁乡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刘凯华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我院建议宁乡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2014年10月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凯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凯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凯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综上,我院在审查刘凯华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行使职权,告知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既未放纵犯罪,也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
二、宁乡县法院:2014年10月20日,起诉人欧俊山向我院递交诉刘凯华的民事起诉状称,2003年6月1日,欧俊山与所属车队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原宁乡汽车客运公司)签订《营运客车经营合同》,约定欧俊山的原告客车并入所属车队共同经营。2003年8月29日,欧俊山雇请的司机庞毅驾驶中巴车与刘凯华驾驶的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小货车相挂,造成中巴车内乘客三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队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宁乡汽车客运公司未经欧俊山的同意赔偿了中巴车内三名死者的亲属损失216597元,后车队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宁乡汽车客运公司起诉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和刘凯华,法院判决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和刘凯华共同赔偿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宁乡汽车客运公司损失235755元。但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宁乡汽车客运公司在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再次以《营运客车经营合同》为由起诉欧俊山,在法院中止审理五年后撤诉。在这几年中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宁乡汽车客运公司扣押了欧俊山营运收入88000元,且欧俊山经历上访、上诉等遭受经济损失46937元,无人来承担责任。特起诉刘凯华,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32937元,并承担2003年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的利息。
我院收到起诉状后,通过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审查认为,起诉人欧俊山与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龙骧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2003年8月29日,起诉人欧俊山雇请的司机庞毅驾驶中巴车与刘凯华驾驶的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后,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和刘凯华基于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已经法院判决确定,由益阳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和刘凯华共同赔偿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龙骧公司损失235755元。至于欧俊山起诉人所称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龙骧公司扣押其营运收入所造成的损失,欧俊山起诉人已于2010年4月诉至我院,经我院及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欧俊山起诉人要求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龙骧公司返还扣押的营运收入等102174元的诉讼请求。现欧俊山起诉人再起诉刘凯华要求其赔偿龙骧公司宁乡分公司龙骧公司扣押的营运收入88000元及其他损失46937元,因刘凯华基于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欧俊山起诉人再起诉刘凯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重复诉讼。故我就欧俊山反映的情况我院已多次向欧俊山其进行了释明,并告知其不能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