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胡市长,您好我这是为同一个事情第四次给您写信了,前三次市交通运输回了信问题没有解决,第四次给您。问题—,当事人袁学武于2014年8月12日驾驶车牌为湘a2zk37小车在长沙市解放路省人民医院的对面长沙市公安局门口被扣,时间有误地点有误。时间是2014年8月12日,地点是长沙市解放路段长沙市公安局门口,如果一定要认定省人民医院应该加上对面。第二,袁学武借私家车涉嫌违法家庭非常贫困请求减免处罚,2015年1月27日填写了减免处罚申请表29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刘局长委派陈副局长,教育处罚科梁刚科长—行四人到家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市打非办。年关将至在此恳请父母官大人能宽恕贫困老人的无心之过。据我了解市打非办是市交通执法局局领导和科室兼任,执法法规也是执法人制定我认为有不合法之嫌,故今特向胡市长和市政府请求复查
袁学武:您于2015年1月21日反映您驾驶车辆因非法运营,车辆被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扣相关问题。经调查,信访人袁学武于2014年8月12日驾驶车牌为湘a2zk37小车在长沙市解放路省人民医院路段因从事非法运营,其车辆被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查扣情况属实。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省长信箱”信件具体内容回复如下:信件反映问题一:信访人认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中认定违法地错误。回复:经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处罚教育科核实,信访人袁学武于2014年8月20日驾驶车牌为湘a2zk37小车在长沙市解放路省人民医院路段从事非法运营,情况属实,对信访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认定无误。信访人袁学武如对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信件反映问题二:信访人称有执法人员说可以以低于2万罚款标准帮其拿车。回复:依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长沙市2014年城区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有关对非法运营“严管重罚、综合治理”的总要求,我局自2014年2月14日起对小车非法运营的行为最低处罚2万元,至今无一起低于此处罚标准的案例。信访人可将听说的相关情况向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或上级纪检部门进行举报,切勿听信不法人员称可以以低于2万罚款标准帮其拿车的谎言,以免上当受骗。信件反映问题三:信访人认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小车非法运营行为处罚标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不合法,只有市人大制定通过的立法才能作为执法依据。回复: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结合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该执行基准属规范性文件,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信访人袁学武多次反映其因家庭困难,希望减免处罚的请求,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已将当事人袁学武的具体情况向市打非办进行专题汇报,现暂未得到答复。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信件已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来信反映问题一:当事人袁学武认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其非法运营认定时间、地点错误,时间应是2014年8月12日,并非8月20日,地点应为省人民医院对面。
回复:当事人袁学武已于2015年2月4日通过“市长信箱”反映同一问题,行政局已进行答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认定无误。当事人袁学武如对行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信反映问题二:当事人袁学武了解到市打非办是市交通执法局局领导和科室兼任,执法法规也是执法人制定,认为有不合法之嫌。
回复: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办发[2013]18号)文件,我市成立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由打非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行政局在打非专项治理工作中对从事非法运营行为的法律依据为《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9月2日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29日由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若对该条例的合法性有疑问,可向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