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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处罚

2018-3-26 18:57:15发布12次查看
你好,我是一个穿梭在城市中间的一个小小业务员,电动车就是我必备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的希望,没有了电动车对于我来说就像战士没有了武器,环卫工人没有了扫帚,然而就在4月25日那天因为无牌照被雨花区交警支队的叔叔暂扣了我的电动车辆,对此我非常理解市委市政府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力度,所以我也配合了交警接受了处罚,然而就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不份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向领导反映
第一,为什么雨花区交警支队对于所有的电动车违规都要顶格处罚,无牌罚200,载人罚400
第二,在车辆放行单中明确规定了不应该收取拖车费,但偏偏雨花区交警队停车厂还要收取并且没有开据有关发票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你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该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10条第6项之规定,违法代码8002,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第2项》,予以扣车并罚款200元。 (2)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二十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该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10条第9项之规定,违法代码8007,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第4项》,予以扣车并罚款200元。 以上两项合计执行罚款400元。 (3)停车场第市政府批准的社会停车场,与交警队属于无任何经济及人事关联的机构,我队在停车场张巾有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并且在交给当事人的放车单上也注明停车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投诉电话,停车场如有超标准收费行为或收钱不开票的行为,当事人可根据放车单上提供的物价局、税务局的投诉电话进行投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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