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路过芙蓉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非工作时间(晚八点),发现法院后门夜场灯光篮球场有人打球。由于平日苦于没有场地打球,想一同进去打球运动健身,遭到徐姓门卫强硬阻拦,声称只有法院内部员工才能使用。
根据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向公众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教学秩序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设备和器材。
根据以上条例,芙蓉区中级法院无视且没有执行《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单纯从政府机关自身角度出发,方便自身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没有为人民着想,实行懒政、怠政,无视群众需要场地健身锻炼的合理诉求。
在此,希望芙蓉区中级人民法院能倾听民生民愿,接受群众的合理诉求。在非工作时间,免费或有偿对外开放健身运动场地及器械。
关于请求对外开放区法院篮球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了解决法院法警训练场地不足的问题,2014年,区法院对毁损严重的篮球场进行了提质改造,增设了灯光照明和塑胶地板,基本满足了法警全天候的训练要求。
二、为了确保法院机关人身、财产的安全,特别是法院篮球场周围停放了不少扣押车辆、办公大楼存放有近20万册诉讼档案和枪库,法院和签约的物业公司建立了较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非工作时间进出必须登记。
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自篮球场改造提质后至今在保障院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已向提前预约、接受登记的人员实施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