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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宁乡县大成桥镇永盛村对我房屋赔偿剩余部分兑现

2018-3-25 7:07:44发布9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袁国文,住宁乡县煤炭坝镇石新村石子坪组村民。所住房屋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两层楼房,砖瓦结构,由于受大成桥镇永盛村大龙煤矿井下采掘影响,导致房屋斑裂多处,门、窗严重倾斜,不能居住。我曾多此向矿方反映情况,矿方也察看了多次,证实情况属实。于2006年元月对房屋进行了测量、定价、结算协议,并赔偿了20%(有结算协议),但余款至今未付。从2007年起,我不下百次往返于大成桥镇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要求解决,进行了几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因此再次请求上级各主管部门督促大成桥镇永盛村对赔偿余款进行兑现。本人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报告人:袁国文
2011年8月17日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来信人的房屋位于煤炭坝镇石新村石子坪组,由于临近的大成桥镇新龙煤矿(以前称大龙煤矿,后承包更名为新龙煤矿)的地下开采,致使房屋出现一定程度的斑裂,现象出现后,来信人即向矿方提出房屋理赔申请,矿方在接到申请后,即邀请宁乡县安委领导一起对该煤矿所属理赔范围内的房屋、农田进行统一实地勘察,在此其中也对来信人的房屋进行了鉴定丈量,应该强调一点的是,来信人的房屋经过多方鉴定结果并没有达到全部赔偿标准、没有达到房屋全部由矿方收回的地步,而是房屋经过一定程度的维修还是可以居住的,按照鉴定的结果和当时的理赔标准矿方按当时房屋总价值的20%付给袁国文进行房屋的维修,这20%的理赔款就是对来信人房屋班裂损坏的赔偿,没有所谓80%的尾款,更不存在还有什么80%的尾款要矿山赔付给他而没有到位的情况。此事发生在新龙煤矿曾新民任煤矿法人代表的承包期内(2001年——2005年)。
大成桥镇新龙煤矿在2006年1月25日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法人代表变更为曾再平,在此以后的煤矿的承包期内,来信人的房屋可能有因煤矿开采斑裂加剧的现像,但来信人因结婚急于翻新房屋,擅自做主,没有向矿方申请房屋进行再次鉴定之前,就破坏了房子原有的状况,这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在来信人的房子自己进行翻新后,多次找当时的新龙煤矿矿方要求赔偿,矿方以未经鉴定善自修改为由,予以拒绝,后来信人又找当时的石新村协调处理,在村干部的协调之下,矿方同意按当时的理赔标准再付给袁国文肆仟元以了结此事,当时来信人也是同意的。
2010年4月9日,大成桥镇政府按照省市县上级关于关闭低产出高能耗小煤矿的精神指示,坚决执行,受当时政策影响,新龙煤矿予以彻底关闭,煤矿不复存在。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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