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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 19:41:55发布203次查看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规定中明确指出这个费用收取对象是过往的车辆,而不是一个城市内的所有的车辆。长沙市的收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
木桶伯同志:您好!您的关于长沙向每一辆车捆绑收取过桥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意见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长沙市道路交通建设和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关注。2005年之前,我市市内有湘江一桥、湘江二桥、猴子石大桥、浏阳河大桥等四个收费站,其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我市的交通畅通,制约了城市的发展。为了改善省会城市的形象和交通状况,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城市发展,200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湘政办函〔2009〕174号批复)、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50号)拆移市内四个收费站对长沙市所有车辆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并于2004年年底完成了拆移工作。2005年6月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湘政法函〔2006〕7号)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收费依据进行了认定。您所提路桥通行费收取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我们认为该事实不存在: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释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文本较厚,不附附件请见谅)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在实践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除通常一次一票制外,月票、季票、年票等多种形式都可能存在的。我市目前所采用的按年收取市内车辆通行费,是在拆移市内四座收费站缓解市内交通压力,优化投资环境,均衡车主负担,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还贷投资回报的原则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一种对车辆通行费收取的方式。通过多年的努力,现在城市路桥车辆通行年费征收的环境已逐渐稳定,城市路桥建设的发展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和提供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都是与您和广大市民的支持理解不可分开的,希望您能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关注和监督指导,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附:1、湘政办函〔2004〕1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2、长政发〔2004〕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 3、湘政法函〔200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的复函》 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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