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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府归还我的房子和为我买好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

2017-11-2 8:05:40发布165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陈庆兰,女,51岁,非农业户口,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
我有三点要求:
第一:我要求用人单位为我买好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
第二:我要求政府归还我家的房子;
第三:我要求归还冯兆明一家的山,并做适当补偿。
理由:
1)五险一金问题
我于1989年9月至2007年3月一直在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小学做工,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我理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待遇,单位应为我买好五险一金。劳动监察开了张指令书,但一直没执行(详见法院判决书和劳动监察指令书)。
2)我家房子问题
我的亡夫冯兆龙原为鼎功乡、关山村、黄老屋村民,自1971年招工来到安沙小学工作。1975年,鼎功乡修关山水库时,我亡夫和其哥哥冯兆明共同居住的房子属水库区域,列入了库区移民。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我亡夫病重住院,无暇顾及安置情况,而就在我亡夫生死未卜的情况下,拆迁领导却未为我亡夫办理具体的安置落户,更谈不上有任何的经济或物质补偿。在我亡夫病好后,安置工作已结束,我亡夫就此问题多次找过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却一拖再拖。在2008年,由镇、村、组三级政府通过调查核实研究决定,把我们安置在关山村、黄老屋组,本以为此事就此告一段落,但我们却一直未收到建房证,经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看中了那块地,导致相关单位一直未批准下发我们的建房证,相当于三级政府给我开了一张白条,使得至今我的房子一事还未落实(详细情况详见附件)。
哥哥冯兆明在1975年水库拆迁安置过程中,也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寄人篱下多年,1984年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才建了现在的房子,直到1990年才建完(详细情况详见附件)。
3)哥哥冯兆明一家山的问题
当年水库拆迁冯兆明一家流落街头、寄人篱下,他年迈的父亲忧虑成疾一病不起,最后死在了生产队的费仓里。他家本来有山,水库拆迁时被没收,但政府却未重新分山给他,所以直至今天,他们家作为纯农户,一直没有一寸山(详细情况详见附件)。
你好!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经调查核实,现将你反映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一、我要求用人单位为我买好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
2007年--2011年由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你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多次协调,按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长县人社监令字【2011】5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11年安沙小学按政策给你补办了零散临聘职工养老保险。安沙小学承担百分之二十,你承担百分之八。从1996年7月1日到2007年3月26日期间,安沙小学给你共缴纳养老保险费41880.60元,2007年3月26日以后的社会保险由你个人缴纳,校方不予承担。
二、我要求政府归还我家的房子
1978年,因原关山水库面积小,基础不好,无法满足农田灌溉需要,鼎功乡政府决定重建关山水库,把新关山水库规划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出来。当时政府对移民的政策是:由接收地负责出劳力,挖地基、扮土砖、出小工。对移民的搬迁补偿是:按建房面积每平方米补0.8元,每间方拨0.01立方木材指标,0.5公斤铁钉指标。
冯兆龙祖屋在原鼎功乡关山大队矮子冲生产队敞堂屋,共六间土砖房。其父亲和兄弟姊妹一起住居。1968年冯兆龙哥哥冯兆强结婚生子,分家独立一户,冯兆明将祖屋大部分拆除,在该生产队布政坡新盖一栋五间土砖屋,当时冯兆明、冯兆龙未婚,和父亲妹妹共同住居。冯兆强住其祖屋。1971年冯兆龙招工到鼎功乡双湾小学工作,1972年转正,一直住学校,很少回家居住和打理。1976年因弟弟去世,冯兆明认为家中人丁不清寂,将与冯兆龙共有的房屋拆除,借居姑父周春生家中。1978年新建关山水库,因冯兆明无房,政府建议冯兆民搬迁,按当时鼎功乡政府安排,冯兆民、冯兆强落户晨希大队,由于分配重建地地基与晨希大队组民有异议,冯兆明不肯搬出关山水库地界,也没有到晨希大队落户建房。1979年冯兆明在原老屋东边重新建房,至今房屋还在王家老屋组。冯兆强当时已移民落户到晨希大队。
三、哥哥冯兆明一家山的问题
由于冯兆明当时被政府列为移民,黄家老屋组分山时没有考虑冯兆明,后因冯兆明因地基问题不肯落户到晨希大队,在原老屋旁重新建房住居,但组上的山已经全部分到各农户,冯兆明没有分到山,冯兆明因此事向组上反映,组上向政府汇报,政府考虑到冯兆明家确实没山,在政府林场分块山给冯兆明使用。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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