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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同?

2018-3-25 3:20:49发布9次查看
1985年5月25日,我父亲和他的两个兄弟一起承包了一个叫大湖林场的荒山(近100亩),并同村委会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1985年-2015年),并经望城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自1985年至2010年,兄弟三人一直缴纳着镇统筹、村提留款、农业税和其他费用等土地承包费。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6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村委会为了达到顺利卖地的目的,哄骗我们兄弟说这是市重点项目用地,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于是在没有征得我们三兄弟全部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我们兄弟所承包的近百亩土地变卖(单方面撕毁合同),给我们的补偿仅仅是望城县规定的青苗补偿的70%(村委会还提留30%),即每亩给了我们兄弟不到3000千元的补偿。本来这近百亩的土地只是一块不毛之地,我们三兄弟花了很大的心血在上面种满了树,我们资金是原先栽树是5毛一棵(1985年的水平,当时的肉价是8毛/斤),我们每亩栽500多棵,加上打药、上肥,(按照当时的物价是花费了近400元/亩种植的,折合成现在的物价是4000元/亩)。这使得近30年来的经济林种植,我们兄弟还得每亩亏损1000元/亩。并且我们自己在这块土地上建造的灌溉设施和通电的电线、电杆都被强制拆除,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找拆迁办,拆迁办要我们找村上;找村上,村上要我们找拆迁办;他们相互之间打太极,踢皮球)。并且村上对我们承包的土地具体面积的测量,价格等,没给我们相关的权威数据资料查看,而是一直是暗箱操作,财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尊敬的市长,我们虽为一介农民,不懂太多的法律,但我们清楚的知道: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西塘村村委会赔偿我们承包户的损失,继续履行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合同。期待着您的满意答复。
姓名:何国兴
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何国兴兄弟三人承包大湖林场期限30年,即从1985年至2014年,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合同无条件终止。2010年政府839亩储备用地被征用,该承包地大湖林场属于839亩项目红线之内,因此被征用。该地块征收青苗补偿按我区相关政策中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按原签定合同条款兑现,即甲方村委会三成,乙方承包方七成(详见合同),甲方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村级三成实际未收取,全部付给了承包方。 杆线搬迁即邮电、高压、低压杆线补偿按区政策由星城镇839项目指挥部统一安排实施,高、低压杆线由供电所牵头,邮电杆线由邮电局牵头予以搬迁。 该村账务从2008年起全区统一实行村帐镇代管,该村的账务每年都由村级财务清理小组进行了清理,未出现村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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