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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担保费

2018-3-24 19:10:41发布24次查看
市长:
您好,变相强制或垄断收取住房公积金担保费法律依据是什么?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或者是经常比法律和行政法规还牛逼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公积金贷款买房开发公司投保的保险费由房奴负担是否合规?百姓对上述收费是否有选择权?整条利益链是否存在部门或集体腐败?是否存在潜规则和个人贪腐?私人或企业及团体是否可以参与此类业务办理的竞争?需要什么准入条件?这么巨大的几乎无无风险的业务办理政府监控办法能否公示?盼复。谢谢!
您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财政监督、银行专户储存的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根据规定,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除每年接受审计局的年度审计外,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纪委、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每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参照全国大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我中心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实行抵押加担保方式。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年第1次会议审议,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全程担保,担保费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0.7%;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200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费率由0.7%下调为按0.5%收取(由担保公司收取,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担保费一经收取,不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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