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物流工作者,我们每天在城市中穿梭,只为将人们所需的物品及时送达。由于城市道路限制及运营成本,使用的都是面包车为群众服务。但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经常被路政部门罚款,理由是无道路运输证。为此我们咨询过办证业务,但被告知:面包车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所以我们无能为力,只能等着被抓被罚款,为此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并影响了我们给客户的服务质量。
综以上所述,还请求政府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案。
谢谢!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5月26日,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市城区货物配送管理问题,形成了长府阅〔2004〕37号《关于规范和发展我市城区货物配送运输市场的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停止对微型面包车办理“自营”手续,对已批准办理了“自营”手续的微型面包车,按下列原则办理:(一)到期报废不更新,自然淘汰;(二)自货自运,严禁载客;(三)不准拆卸座位,不准改型。故此,停止对微型面包车办理“自营”手续。
微型面包车自货自运,运费计入商品成本,属营运范畴,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内五区运管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无证自货自运的微型面包车查处方面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从轻的原则。然而,由于停办面包车“自营”手续,到期报废不更新,自然淘汰,原有“自营”手续的面包车逐年减少,城区内尤其是高桥等商品集散地小件货物运输、运力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出现了大量面包车既办不到营运证,又擅自从事商品货物配送的局面。我局属市运管处为解决城区货物运输问题,从2005年开始,针对我市城区货物配送市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积极推动我市关于货物配送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但目前相关规范性文件还未获得通过。
为缓解城区货物配送的矛盾,2010年4月29日,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及我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出台《长沙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管理的通知》(长交法规[2010]60号),根据该《通知》,我局已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内五区运管局对微型面包车从事本单位、本门店(行驶证名称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货物配送的做到不查、不扣、不罚。
2、对微型面包车为社会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规范和处罚。
3、禁止微型面包车违规从事旅客运输的,一经查处,视同“黑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顶格处罚。
4、继续争取政府审议出台《长沙市城区货物配送管理办法》。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