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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我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2018-3-24 1:46:02发布14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一名来长沙务工的外来人员,我于2013年7月30日上午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骑着电动自行车搭乘我朋友行驶中被交警扣车,交警出具的交通处罚通知书上是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做出处罚的,但我仔细查看了《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如下;
第十九条 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一)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
(五)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条文中第四条明确指出是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可是我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并不是电动车,为什么交警要扣留处罚我的车?
请领导们还我一个公道!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因您留下的联系电话被限制,导致芙蓉交警大队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无法核实详细情况。一般芙蓉交警大队民警在路面识别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主要看该车是否上牌(因长沙市电动自行车免费上牌,无牌禁止上路),如该车无合格证或无法上牌,表示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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