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委领导:
本人受朋友之托,代表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居民,严重投诉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完全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也不执行长沙市征收补偿条例!!以下观点完全属实,如有觉得不真实者,诚挚欢迎前去实地调查!以下为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无视国家政策,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几点:
1、侵吞农村集体土地:
2005年,国防科大三号院扩建工程,在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金盆等组农村集体土地,共680亩。当时是按照长沙市60号令征收的,根据长沙市第60号令当中第七条“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规发〔2010〕46号,也明确要求各级单位“务必在2010年9月底基本完成,2010年12月底全部完成该类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至今为止,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拒不执行第60号令和长规发〔2010〕46号的命令,无视国家政策和长沙市征收补偿条例,严重侵犯农民集体土地。在此,希望长沙市委市政府能坚决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村民合法补偿!把生产用地给被征收地的集体!
2、私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金:
对于长沙县政府处理长沙市第60号令生产用地遗留问题,作出“暂按4000元/人的标准,由财政垫付生产留地收益金发放到户,待生产留地收益产生时再全额扣回”的决定(详情见“问政湖南”)。该决定并没有经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变相谋取农村集体土地!根据长沙县农村生产用地为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8%,即在2005年征收集体土地680亩,应留54.4亩给征收地。而且更可笑的是,4000元/人并不是归被征收的集体村民所有!却只有部分村民才有享有!在此,希望长沙市委能调查该事情的真实内幕,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3、保障房源不保障:
长沙县征收房屋,坚决不执行国务院的要求“先安置后拆迁”,而且保障房源价格高得离谱,购买政府保障房源价格为2800元/平米,而且建设保障房源的地还是一片荒山!国务院要求“先安置后补偿”也成了浮云,而长沙市对被拆迁的农民还给予了购房补助, 1200元/平米的价格购买到国有土地上的保障住房。长沙县的保障房价格却比长沙市的贵一倍多!而长沙县的商品房价格比长沙市便宜三分之一!保障房源不保障!
4、拆迁赔偿一顿乱搞:
长沙县征收国防科大扩建工程,不按照征收补偿条例办事,笼统的就是2100元/平米的征收,包含所有费用,不肯出示明细算法,也不管建筑建构形式!这样的拆迁方式还是全国首创!
在此,希望政府能妥善处理该事,村民们祈求市委市政府派专人到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了解实情,并提出方案!诚挚感谢!
敬上!
高沙村被征收农民
2012-5-8
县人民政府:
网名为“御史在途”的信访人于2012年5月9日网上“严重投诉长沙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侵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金”的问题
国防科大校区扩建项目用地(即信件提到的国防科大三号院工程)是经省人民政府[ 2005]政国土字第147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高沙村、土桥村集体土地679.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15日发布长县政发[2005]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5年9月5日、9月15日核发了[2005]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05]第1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综上,国防科大校区扩建项目用地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拆迁补偿。
至于信件提到的生产留地分配和生产留地收益金分配问题,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县政发(2004)25号)文件“星沙镇范围内的安置工作由星沙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建议由星沙街道办事处予以回复。
二、“保障房源不保障”的问题
建议由县房产局予以回复。
三、“拆迁赔偿一顿乱搞”的问题
目前实施征地拆迁的国防科技大学校区整合一期统征用地(即信件提到的国防科大扩建工程)是经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209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高沙、土桥集体土地626.81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了长县政发[2012]1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函[2010]109号)执行。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我们严格按上述政策执行,并非“一顿乱搞”。
特此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