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衡华市长:您好!
本人洪霞, 女,1973年2月生,汉族,系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十四组农民,暂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六度庵村十四组。电话:13135212358 。对照中央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明确指出要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办事作风,集中治理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我合法房屋被前夫李建文家损毁、霸占数10年,我不能进屋。夏铎铺政府4月17日组织开了有宁乡县电视台拍摄的不成功协调会,没有解决我的诉求,至今他们不再过问。由于我现仍不能进屋,希望胡衡华市长对我下面提出的几个问题予以解决。
1、我合法房屋被损毁、霸占,不能进屋却被夏铎铺镇司法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张正平和夏铎铺派出所所长王建华错误定性为离婚纠纷。2004年10月起我与李建文再无经济往来,10年来他都把我当仇人,一直损毁、霸占我房屋,张正平和王建华凭什么将“我合法房屋被损毁、霸占”定性为“离婚纠纷”?是否我问题不解决他们能得到好处?还是因为已经得了好处?请胡市长调查处理。事情并不复杂,职能部门老是互相推诿扯皮,使我受害人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应有保护,是执法部门在拿弱势妇女寻开心?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宁乡县夏铎铺政府、夏铎铺派出所怎么可以拒绝落实?理由是什么?如果理由不充分也不符合法律法规,为什么不说服公安要求公安立案?如果公安拒绝落实理由够充分,那法院判决有何用?现在他们都不管,是否鼓励我自己武力动手解决?
2、宁乡县公安局夏铎铺派出所经侦现在的态度还是“此案系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不管我流离失所10年进不了门。宁乡县法院张丙岩法官不按彻底分开房屋的生效判决执行,夏铎铺政府总是开不成功协调会。他们共同帮助李建文家逃避法律制裁,持续霸占我房屋,是他们促使我不断进京上访。
3、关于这个案子以及这个案子衍生的案子,我在法院共拿到12份法律文书,在公安共拿了不下于20份的各种法律文书和信访答复书,期间我花在各级法院和各级公安、各级政府之间来回奔波的时间,屈指一算已将近10年,但是到现在没有解决半点实质性问题。谁之过?难不成我官司打错了?老是搁在那里不解决,是否非要等流血了,事情闹大难以收拾才能解决!?
4、2004年的房屋分割是将房屋前后、上下彻底分开,只要砌个楼梯间和卫生间就能永久、彻底的解决问题,很适合我们这没有共同孩子、见面非打即骂的两家人;而2008年的房屋分割是将房屋共用连在一起,让纠纷、矛盾不断,很有可能发生命案。真想解决问题的职能部门会落实2004年的判决,而夏铎铺政府坚持按2008年的错误枉法判决落实,是什么让他们这样乱作为?请胡市长作调查处理解决。
以上问题恳请胡市长站在人民群众、老百姓的位置帮我解决。我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彻底解决我房屋问题,维护我的合法利益,让我安居乐业。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就理应接受法律制裁。而且我一开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李建文的蛮横刁难、宁乡法院马贤兴逃避执行,枉法再审,错误判决,才是案件峰回路转一波三折。是李建文的说谎混淆视听,更由于夏铎铺政府张正平和派出所王建华是非不分,把弱势的我当阿斗,错误决定用我的门保护李家安全,并对我拘留关押,打击报复,严重摧残我身心,激怒我一定要死磕到底。“事实胜于雄辩”,希望胡市长能体谅我的苦衷,按宁房权证字第00039052号房产证早日落实,早一天让我脱离苦海。感谢!
此致
长沙市委市政府
申请人:洪霞
2015年5月18 日
附:我合法房屋被损毁、霸占照片和房屋分割图。
一、基本情况
洪霞,女,身份证号证:430124197302027320,现年42岁,户籍所在地夏铎铺镇天马新村油草铺9组,居住地在夏铎铺镇六度庵村14组。
二、信访由来及前期调查处理情况
(一)事件由来。2004年5月,因洪霞与前夫李建文夫妻感情不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洪霞、李建文离婚,夫妻共建的位于夏铎铺镇天马新村油草铺九组的南北向五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归洪霞所有。
洪霞依判决书于2005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洪霞领取判决书后,对前夫李建文谎称自己准备撤诉不离婚了,要求李建文每月给予生活费500元。李建文按月支付了洪霞4个月生活费。
2005年5月李建文在县法院拒领判决书,直至2006年9月才签名领取判决书,并对洪霞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换了门锁。2007年洪霞因不能使用自己的房屋向县法院上诉,县法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判决李建文腾退房屋,2007年4月18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楼梯间由洪霞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用,双方均签字认可,并签收了执行结案通知书。2007年6月,李建文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洪霞赔偿装修款(理由是洪霞谎称已撤回离婚诉讼),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9月,洪霞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楼梯间按2004年一审判决归她个人所有,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洪霞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市中院作出(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李建文以该房产应为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并且该房产不宜分割为理由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判决楼梯间共用(其余省略)。双方不服再审判决并上诉,市中院2009年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处理经过。从2007年开始,洪霞以法院判决不公、判决执行不到位,前夫李建文侵占她的房屋等理由,多次赴省市县甚至进京上访。由于洪霞信访问题属涉法涉诉范畴,为妥善解决,从2007年至今,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多次提请及召集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和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性格偏激固执,一直未达成和解协议。洪霞也因进京非访被治安拘留3次。
2015年4月24日上午我镇包案领导镇长邓作平组织各单位领导就洪霞、李建文房产纠纷即洪霞信访问题在我镇人民调解室举行调解会议。参加人员有县法院张诚、县司法局邓永红、律师高学东、镇长邓作平、镇政法委书记龚学军、镇综治办主任张正平、镇派出所所长王建华、镇综治办副主任张光武、镇综治办干部喻志勇、天马新村干部廖东强、崔文斌以及当事人洪霞、李建文。会议由镇政法委书记龚学军主持,首先由洪霞简明反映诉求,其次由参加领导发表意见、看法和提出方案。会上洪霞反映的主要诉求有:要求按2004年一审判决(宁民初583号字判决书)执行,要彻底分开房屋,不共同使用楼梯间,2007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楼梯间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用的签字是被诱骗而为的,希望是2004年的判决。
三、处理意见
关于洪霞要求楼梯间归个人使用,那是2004年一审判决(宁民初583号字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楼梯间的处理上存有瑕疵,因此县人民法院2007年的执行和解协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均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错,判决楼梯间共用。洪霞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楼梯间归洪霞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向省高院进行申诉。洪霞是成年人,不存在被骗签字的情况。
洪霞、李建文房产纠纷即洪霞信访问题不是镇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办事作风,不是集中治理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洪霞房屋也并非被前夫李建文家损毁、霸占数10年不能进屋。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打算:一是进行政策宣传,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二是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解释和疏导工作,就房产分割问题尽量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息访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