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便有“邪不压正”“不为半斗米折腰”之辞,而今也有“匡扶正义”“不向权势低头”之说。在法制进步的今天,无数事实告诉人们:你只有不屈从权力,政府才能守法。
2007年3月25日,长沙市民政局凭一纸红头文件,剥夺了民间组织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和会长黄建军的合法权利。那时的黄建军会长,除了屈从于来自政府的权力压力外,他在“公民权利”认识上,还只是一棵“嫩芽草”。
长沙市民政局为了“与民争利”,从一开始就冲出了“法律”的跑道。眼里只盯着“权、贵、钱”,这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私有化、私有权力利益化”的典型病态在民政局社团处得到充分表现。如果一个管理“社会组织”的服务机构都浑浊不清,那么社会监督与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之所以说事态严重,权力没有守法,是因为长沙市民政局在对长沙市食品经销商会的“行政处罚”中,丧失了起码的法律公正和程序正义,使这位民间商会会长“拒不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即使是民政局要对食品商会处以“依法撤销登记”顶格处罚,黄会长依然是那样“正气凛然”。他说为了捍卫法律的正义和公民的尊严,希望自己成为“史上最牛的民间商会会长”!
冷漠什么也不要冷漠法律的存在,忽视什么也不要忽视常识的价值,怀疑什么也不要怀疑民意的智慧,隐瞒什么也不要隐瞒权力渎职的事实。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之前公布的相关规则信息中,也根本没有民政局“说你这个协会违法就违法”“要撤销你这个会长就撤销”之权。因为,民间商会是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商会会长也是企业选举产生的。如果长沙市民政局把权力伸进民间领域,或许只会让人摸到一堆“权力烂瓜”。
2009年8月,长沙市民政局看到在权力面前桀骜不驯的食品商会尚存“奄奄一息”,竟又在湖南日报刊登令人笑掉大牙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建军在这份“一蒙二哄三骗”的处罚告知书面前,也未曾妥协。对会长开列出的“权力处罚清单”:只要黄建军会长“接受权力监督”“停止发帖举报”,“你仍可以做会长”“食品商会依法存在”“造成损失可以从协会中弥补”。黄会长对这种权力处罚作了拒绝表态,没有接受如此见不得阳光的“权力招安”。
时至今年四月,在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干预和督促下,长沙市民政局又玩起了“权力阳谋”,在四月十五日,对食品商会下达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月三十日举行的听证会上,食品商会的委托代理人,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郑重指出长沙市民政局这一系列行为涉嫌渎职侵权。
直至今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作出并公布。然而事隔半月之久,长沙市民政局还未作出,其中定隐情。也许长沙市民政局对食品商会的行政处罚,压根儿就作不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决定”来。
现在,此事已引起了长沙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长沙市民政局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为自己行政渎职行为开脱责任:虚应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虚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阻止食品商会的投诉举报,欺骗不明真相的会员企业。
当然,最关键的是,也是非常合理的,当遭遇不公的人,最后也不能随便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找到一个公道。但是,如果被你质疑的权力,还没有回到“法治”轨道,如果你没有这样的坚持,你不会被权力所屈服。那么,你就只有选择用权利去对抗权力,这样政府才会纠错,政府才会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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