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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金鼎公园尚房屋质量差,物业费高,合同有霸王条款

2018-3-23 3:52:35发布17次查看
房子质量差 1、 有严重的消防隐患 2楼以上的消防箱里全是空的没有消防用水带,楼层之间的管道井间的空洞从-1楼到18楼全是用泡沫填充(不知道消管部门是怎么验收通过的)
2、房子存在漏水,大面积空鼓情况;  3、框墙接缝处不密实,大量使用发泡胶填充缝隙。  4、 许多墙穿孔后,塞发泡胶或是泡沫填补空洞(6栋204,3栋806);  5、一些户型防盗门没有等级标签,特别是小户型,有的很明显标的丁级,而合同上注明的乙级;  6、小区公共区域施工非常粗糙,墙体人造大理石相接处存在明显破损;
  物业费过高  杰锋物业(湖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只是个三级物业,周边的一级物业,二级物业才多少钱,一个最低级的物业凭什么资历去要求1.6甚至1.8。  麓山和苑一级物业、1.7,云栖谷二级物业、1.2,江山帝景二级物业、1.6。枫华府第二级物业、1.4。  公园尚凭什么三级物业、1.6,还说的好听,批文下来1.8,给我们打个折友情价1.6。  大家对比下周边楼盘吧,杰锋物业何德何能要高薪。 杰锋物业在公园里收费1.5每平,公园里绿化百分之七十,我们公园尚绿化百分之四十,收费1.6每平,同样的开发商同样的物业,不一样的待遇, 公园里房价八千,公园尚房价五千。  物业费应该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商量确定的,凭什么开发商说收多少就多少,房子还没达到收房标准,物业费却从开发商规定的交房日(5月8日)算起,目前大部分业主拒绝收房。
霸王条款 第六条6项: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需达到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如遇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及质量瑕疵,经出卖人复合确认的,买卖人有权要求修补,出卖人应按实情负责修补、保修或给予合理解决,但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收房。(验收不合格,业主还不能拒绝收房吗?)  7项:由于双方买卖的房屋为毛胚房,因此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某些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的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房屋已经按约定交付。(请问,何为表面瑕疵???)  第七条2项:金鼎公园尚项目系分期开发,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能对买受人生活带来某些影响;一期在规划、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包括设计、工程施工、配套方面的不完善,买卖人确认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获知并同意接受,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及向出卖方索赔。(违反《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3项:金鼎公园尚在规划、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包括设计、工程施工、配套方面的不完善,买卖人确认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已获知并同意。(业主并没有获知,更没有同意……)  4项:在金鼎公园尚项目二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本项目屋顶和墙体设置广告牌,出卖人有权无偿将屋顶和墙体广告牌用于企业形象或项目信息的宣传。(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第九条3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这个表示有疑虑),出卖人可以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与车位、车库买受人或承租人另行约定其归属。  4项:本小区业主,可以受让小区内车库或车位的使用权,买受人应该在本合约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出卖人规定的截止期限内购买,如逾期,买受人不得就出卖人将小区内车库或车位租、售给任何第三人而提出任何异议。(拒绝向不是本小区的第三方出售,可以出租)  第十一条1项:销售现场人员口述项目介绍、项目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要约,所有资料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盒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附件为准。出卖人在上述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已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购房合同中对建筑区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更无需对买受人承担责任。(这不明摆着要虚假宣传)  3项: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购房合同所述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售楼部的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设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垃圾站不同于其他配套设施,选址必须不会影响小区环境和业主健康)  5项:若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与出卖人的后期开发用地相邻,出卖人以后在对该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及景观妨碍等问题,买受人表示理解,同意接受,无任何异议。(违反《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8项: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说白了,以霸王条款为准,没见过这么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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