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王和生,家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37栋5们301,2011年8月24日晚,因要账被欠账人杨新年打伤,当时是东风路派出所出的警,由于伤势严重,民警要父亲到湖南省中医院四楼的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由于时间问题,26日才出的鉴定报告,现在要反应的是:我查阅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其中有一条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我父亲牙齿掉落两枚,其他伤不算,就这一条就应该算轻伤,但开福区法医却说父亲年龄大,牙齿本就容易断,只给判轻微伤,我想问,标准中并没有就这一条说明有年龄限制,那就应该判轻伤,法律之所以严谨,就在于不能随意更改一字一句,既然这样,就不应该只是轻微伤,这中间是不是有什么灰色地带,听说伤人者背景很大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及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对于您提供的情况,分局局长十分重视,已责令分局刑侦大队调查核实此事,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再次感谢您的来信,谢谢!
补充:
关于市民王和生之子给市长信箱来信投诉的回复
2011年9月5日,市民王和生之子给市长信箱来信投诉开福分局刑侦大队法医给其父亲开具的伤情鉴定有误,存有灰色地带。接此投诉后,分局局长十分重视,批示由分局刑侦大队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认真开展核查。刑侦大队领导接到指示后,迅速指派专人展开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11年8月25日伤者王和生(男,62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一村37栋5门301房)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开具的法医伤情检验委托书来刑侦大队法医门诊要求伤情鉴定。
伤者自诉于2011年8月24日晚7时许,在开福区东风路东风一村5栋105房,被人用拳头击伤头面部、腹部及全身多处。法医门诊当班法医予以热情接待,认真记录伤者伤情并拍照固定。经检验伤者牙龈萎缩明显,下颌左右中切牙缺失,对应牙龈可见少量血迹,对应口唇未见明显损伤。法医检验完后要求伤者前往口腔科请口腔科医生予以会诊并行全口牙x线照片检查,由于湖南省中医院无此检验设备,伤者于2011年8月25日前往长沙市口腔医院行全口牙x线照片检查,于2011年8月26日将口腔科会诊病历及全口牙x线检查结果送至法医门诊。刑侦大队法医门诊当班法医认真审核其病历,阅病历示:伤者下颌左右中切牙缺失,牙龈萎缩明显,对应牙龈可见撕裂有淤血块,左右上下切牙ⅱ°松动,阅长沙市口腔医院全口牙x片示:根周可见阴影,提示牙槽骨明显吸收。根据法医检验所见,结合医院相关病历资料分析伤者受伤情况属实,伤者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外伤性下颌左右切牙脱落缺失应予认定。外伤性牙齿脱落2枚,此种情况适用于健康人体时,根据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损伤应评定为轻伤。此例中伤者王和生牙龈萎缩、牙槽骨吸收明显,该病理生理改变造成牙齿的牢固程度明显弱于正常健康人体;同时口唇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提示该次损伤的作用力度较小,同样大小及性质的损伤作用于正常健康牙齿时难以造成下颌两枚中切牙的脱落。综上分析,本例中伤者王和生下颌两枚中切牙的脱落,系由于其自身病理生理改变造成牙齿牢固程度降低的情况下,受到较小外力作用造成了牙齿的脱落。该结果系人身伤害事件相关伤、病和被鉴定人自身既存伤、病均不能单独导致现存后果的出现。即现存后果是二者同等作用的结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牙齿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刑侦大队法医门诊当班法医已将上述评定理由告知伤者本人,并发放鉴定书。刑侦大队查实法医门诊法医在本案鉴定中认真仔细,秉公执法,依法依规出具鉴定书,不存在“灰色地带”。若伤者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向办案单位提出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要求。
特此回复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