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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和农村房屋拆除补偿

2018-3-22 20:23:11发布13次查看
胡市长:
好!以下内容是我4月份反馈的内容,信件回复会有人和我解释,但并无任何音信。
现还有一事待咨询:我村民组在峙塘砖厂有10几亩集体土地,前年,村委会假借新农村建设名义征收,按28800元/亩。我想请问,a.村委会是否有权征收集体土地。b.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或中央哪号文件?c.这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村民是否有权否决?d.这样的征收,是否与十八大的文件精神相违背?农民并没有从这样的征收中获益?为啥不是进行公开招标征收?
4/9/2015 16:29:23 信件内容:
胡市长:
好!
1. 我家位于望城白箬铺金峙村。2010年,搞新农村建设,拆除原有房屋,统一在政府规划地建房。.我查看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当时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应为房屋补偿费和房屋装修装饰及设施补偿费,土木结构应为400元+300元。砖木结构为500元+400元。另需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折迁奖励费。但我们均未达到此标准,不知为何?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反馈至白箬铺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将有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对补偿标准作出解释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感谢您的来信,此复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您所反映的金峙村峙塘居住小区土地问题。该地块为原峙塘村的茶林基地,1994年原峙塘村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兴办砖厂,2009年金峙村土地整理,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将砖厂和部分村民房屋拆除,在峙塘砖厂和老鸭塘组二处进行集中居住建房。该举措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五、十款“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居住“的规定。根据金峙村土地整理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两处居住小区的村民建房的用地原采取的方式为以地换地。因多种原因,多年来,原供地的村民组的土地未能落到实处。为了维护供地村民组的利益,2013年,经金峙村支村两委研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金峙村峙塘小区的土地按每亩28800元予以补偿到各相关村民组。根据调查,这不是村委会征收村民组的集体土地,而是金峙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希望您理解支持。
2、2008年,根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关于实施莲花、白箬土地综合整理项目的批复》及《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白箬铺镇请求实施金峙村土地整理与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理试点)项目的批复》,启动对白箬铺镇金峙村的土地综合整理试点,在整理区范围内,根据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村民自愿的原则,拆除旧房屋,进行集中居住,腾出的宅基地变更为耕地,补助标准为土木结构500元,砖木结构700元,砖混结构900元。但这并不属于征地拆迁补偿范畴,不能按照长沙市103号令进行补偿,没有房屋搬迁补助费、过度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
感谢您的来信,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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