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润儿书记、张剑飞市长: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对“市长信箱”转交信件反映的事项认真调查落实,妥善处理,及时回复。为此,满怀希望,7月19日,我们芙蓉区东南明苑业主委员会向市长信箱发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什么这样难?”的投诉信。因为没有回复,8月8日,我们再次发出了“盼望书记、市长帮助我们业主排忧解难”的信件。至今已整整两个月,仍无音信,没有着落。可能是全市上下最近在集中精力搞文明城市的创建而工作繁忙。有可能是有关部门对我们小区的脏、乱、差不甚了解。由于之前两次投诉信没有对我们小区脏、乱、差现象做说明,为引起重视,了解真相,方便调查,解决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 小区房屋墙面渗水,质量差,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
二. 小区水泥路面破烂,凹凸不平,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
三. 小区公用设施质量差,如报箱质量差,长期破烂不堪,从来不能正常使用。
四. 小区围墙,使用不到五年,就开始断烂,到现在不到十年,已破烂不堪,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形同虚设,可能是设计和使用材料存在问题。
五. 小区业主多年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以便查验,开发商拒不提供。开发商也一直没有向物业公司移交有关资料。
六. 小区物业用房,开发商没有按国家规定面积要求提供,并且一直没有提供具体详细的物业用房情况,侵害了业主利益。
七. 小区的车库和杂屋开发商擅自对外销售。损害了小区业主利益,影响了小区环境,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局面。
八. 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收缴不齐,有的没有缴纳,影响了小区他人利益和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九. 小区物业公司服务意识差,安全意识不强,巡查力度和安防力量弱,经常发生偷盗事件,业主财产不时受到损失。
十. 小区车辆没有凭证进出、停放没有进行合理引导。以致小区外车辆和货车进出自由,车辆乱停乱放,长期占用通道,小区52个车库无法停车使用。
十一. 小区公用场地,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设置地锁12把,不准其他业主停车,收取停车费用自用。
十二. 小区业主购置房屋时,物业公司收取了楼道恢复费,但是业主已经入住近十年,楼道从来没有维修恢复。
十三. 小区绿化植被杂草丛生、部分坏死,一是车辆乱停乱放,二是少雨清热天气,没有及时浇水,三是平时缺少护理。
十四. 小区公用设施长期得不到维修、养护,损坏严重。如围墙护栏和单元铁门生锈,从来没有进行油漆等维护。
十五. 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车库和杂屋进行有效管理,造成杂屋住人、车库成为仓库的混乱局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卫生污点。
总之,小区上述脏、乱、差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为此业主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增强业主的话语权,强化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有效沟通,加强小区的管理和建设,构建成为环境优美,秩序井然,邻里和谐宜居小区。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多次阻扰,小区入居近十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求助市长信箱,希望书记、市长我为我们伸张正义,排忧解难。我们不希望市长信箱只是一个形象工程,也不希望文明城市徒有虚名,更加不希望党长期倡导听民意、为民权、想民生、办民事成为空头口号,也更加不希望看到为了成立业委会如此简单的好事、小事因矛盾激化,群众组织而上访书记、市长。为了大局,今天我们特意在文明城市验收之后再次上书市长信箱,请求书记、市长为群众排忧解难。但愿这一次有关部门、领导能够亲临现场,认真调查,积极协助,解决问题,尽快把我们小区成立业委会这样一件利民、利社会的好事落到实处。
芙蓉区东南明苑三区业主委员会
2011年9月21日
联系人:丁女士 电话:13787029653
您的信件已收悉,现交由我办答复如下:
一、南明苑小区的基本情况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东湖社区南明苑小区为省直单位公务员小区,其中大部分为经济适用房,少部分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西苑13、14、15栋和东苑三号院23、24、25、26栋)。由湖南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开发,一期为西南明苑1-12栋多层住宅和13-15栋小高层住宅,2001年交房,共540户;二期为东南明苑1-26栋多层住宅,2002年交房,共816户,分一号院(14栋456户居民)、二号院(8栋240户居民)、三号院(4栋120户居民)三个院落。
东西南明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为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股东分别有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湖南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自业主入住以来,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近年来,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非常不满意:一是小区保安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入户盗窃现象;二是小区卫生保洁不到位,小区内环境卫生长期较差;三是小区秩序混乱,车辆乱停乱放且随意辗压小区绿化;四是基础设施维护不到位,多年来小区围墙、护栏破损严重均未进行很好的维护及保养。另外还有很多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二、各方面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
对于南明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在调查了解的小区居民当中,全都赞同成立业主委员会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和督促,希望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够得以改善;而物业公司也因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来维修南明苑小区的围墙和护栏等基础设施,也希望尽快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好启用物业维修基金。
目前各方面意见的分歧点在于开发商和物业单位希望成立一个业委会,最多也是分东、西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而小区居民普遍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委会,西南明苑和东南明苑一、二号院的居民以及东南明苑三号院的部分居民希望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东、西南明苑是分两期开发的,且东、西苑之间相隔较远,中间被铁路隔断,还有三湘花卉、湘湖五金、湘大五金三个市场,东西苑居民往来不多,相互之间不是很了解,因此分开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利于小区的管理;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部分居民则想要把东三号院分出来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理由是:一是三号院是商品房,一、二号院是经济适用房,他们的维修基金交得多些;物业管理费三号院交0.6元/平方/月,一、二号院交0.5元/平方/月。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指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他们认为东南明苑的一、二、三号院都有相对独立的围墙和出入设施,都有各自的变电设备,符合这一条款的规定,因此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咨询芙蓉区房产局物业监管科,认为如果小区业主全部都不同意只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话,根据南明苑小区分期开发及小区水、电、物业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可以分东、西南明苑成立两个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三、东南明苑三号院筹建业委会整个进程
2010年5月,由东三号院刘伟、丁时安等人为首,在三号院发起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倡议,组织该院子业主签名并向社区递交了三号院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东湖社区在咨询区房产局后得知三号院不具备独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所以当时并没有同意三院的申请,并将此情况向局里进行了汇报。三院刘伟等业主也找到了湘湖管理局进行情况反映,当时朱卫东副书记接待了他们的来访,表示请示相关部门之后再给予答复。
随后,湘湖管理局城管办、民政办、东湖社区多次咨询区房产局,朱卫东副书记同区房产局领导又一起到长沙市房产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答复:鉴于南明苑小区的特殊情况,街道、社区可以在东南明苑的一、二号院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如果一、二号院的业主都同意三号院独立分开成立业委会的话,街道可以批准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社区在一、二号院中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绝大部分业主都不反对三号院独立成立业委会。
基于上述情况,东湖社区经请示湘湖管理局后,于2010年7月着手筹备三号院的业主委员会,依据《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进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010年8月经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筹备组,并组织进行下一步的业委会选举工作。2011年5月,成立三号业委会的前期工作全部完成,经三院业主选举产生了9名业委会成员,最后还剩下备案登记的程序未进行。
在备案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当中,《业主投票权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汇总表》中涉及到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意见需要签字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是南明苑小区各个院子的水、电设施没分开之前,不同意该院子独立成立,不予签字盖章。期间省机关事务局派人过来协调时,也是这个意见。固而,三号院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再次僵持下来。
四、回复及建议
湘湖管理局每年投入到辖区内各居民小区环境整治的资金都是20多万万(南明苑也在之列),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启用维修基金,对我们管理局、社区和居民都有好处,居民参与小区环境整治和对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在接到区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书后,湘湖管理局和东湖社区到东南明苑三号院居民家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我们认为:
首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湘湖管理局、社区是全力支持和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其次,根据长沙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因此,请市、区房产局督促建设单位(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提交上述资料。
第三,管理局和社区将继续进行协调小区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争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尽快成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建议由市房产部门出面召开各方面的协调会议,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回复工作,毕竟作为直管单位,政策、业务都熟悉,出面做工作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长沙市湘湖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