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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充电桩收费违规

2018-3-21 12:40:33发布16次查看
根据(湘发改价商[2015]340号)
电动汽车充电电费上限为0.8元,而现在充电按1.8元收取!
希望相关部分能有所作为!感谢!
长沙小子:
我委于2015年7月5日收到市政府办转来“市长信箱”编号为id(780981)的信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电价问题。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电〔2015〕340号)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99号)的规定,尖峰时段(19:00—22:00)电价在平时时段(7:00—8:00,11:00—15:00,22:00—23:00)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25元,高峰时段(8:00—11:00,15:00—19: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15元,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电价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元。该充电站属于1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用电平时段价格为0.6922元/千瓦时。由于目前该站每月用电量不一且利用率低,依据用电规则进行了功率因素调整,因此,该站5月份的用电均价为1元/千瓦时,6月份为0.86元/千瓦时。
2、关于充换电服务费问题。
充换电服务费是在电价之外加收的。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电〔2015〕340号)规定,“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0.8元。
特此回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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