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前段时间我给你写了一封题为“长沙县跳马乡人民政府个别官员中饱私囊,忽视百姓利益,侵害百姓权益”的信,在期待和盼望中看到了这封信的回复,兴奋之余有些许失落,为什么回复的不是市政府的机构而是当事人跳马乡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跳马乡人民政府能妥善处理此事吗?我有疑问?如果他们能妥善处理经过多次协商为什么这个明显违法,侵害百姓权益的问题还不能解决,同时看了回复的内容我提出如下置疑,现在跳马乡政府还是一味的拖似乎毫无诚意要处理好此事,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介入处理好此事。
对跳马乡人民政府回帖内容的质疑
首先,土地怎么可能“一地两属”?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的法定和唯一依据是土地所有权证书,具体到该系争林地,作为确定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只可能是《林权证》;而《林权证》既然记载所有权归属于循仁仓村民小组而跳马乡人民政府也对此认可为何还会存在所谓的一地两属?如果存在所谓的土地的一地两属情形,那么属的依据是什么?
其次,跳马乡人民政府为何法律意识如此“淡薄”?乡镇企业精石灰厂成立于九几年,而无论从现在的林权证上还是83年的林权证书上都可以确认该土地所有权为循仁仓村民小组,即使林权证上记载有错误,在作为确权的证书没有经法定职权机关撤销的情形下,跳马乡人民政府凭什么在该土地上动工,实施侵权行为。
再次,难道“征用”和“征收”是同一个概念?征用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征收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早已有明确的界定,怎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乡镇企业精石灰厂和跳马乡人民政府都是独立的法人,并不是同一主体,在精石灰厂已经破产十余年,其主体资格早已注销的情形之下,该土地的使用权怎么可能毫无依据的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跳马乡人民政府;况且,当时办精石灰厂所谓的征用土地的时候也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因此,无论如何跳马乡人民政府也不可能取得该块土地的也不可能取得改土地的使用权,更不可能取得其所有权。
跳马乡新田村循仁仓组村民
新田村循仁仓组反映的问题,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原石门乡人民政府(现跳马乡人民政府,1995年撤区并乡时,由石门乡、团然乡、跳马乡合并成立的)由于发展乡镇企业需要,征用新田村循仁仓组一片山地兴办乡镇企业精石灰厂,且在后期补办了国土征用手续,并划定了红线界限。但1983年,山林定权发证时,林地权属划归新田村循仁仓组,造成了一地两属的被动局面。
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该项工作,已责成乡农办、司法所等部门与村、组多次协商处理此事。目前已就该事的处理与循仁仓组达成了一致意见。本周可望圆满解决此遗留问题。附带说明一点:此事之所以没有迅速得到解决,问题在该组个别组干部因长期上访耽误了一些工,要价太高没有得到乡政府应允,拖延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