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叫刘钞,原是长沙县**镇**村楼下组居民(现**村楼下组)。我今天也是不得已再次给您写上这一封信的,因为我前次打扰您已写过一次了,也许是您太忙了还没来得及看吧!在此,请允许我再一次介绍一下我的情况吧。我是99年毕业于长沙农校全日制师资专科班,在当时我们是国家计划任务内带干部指标且包分配工作的学生,可是,在毕业分配时政府却号召我们在保留我们的干部指标和接受我们粮食户口关系的情况下,让我们自主择业。就这样,我的户口关系由黄花迁至长沙县暮云镇,空挂于镇政府宿舍。而我个人,为了谋求生活也只能外出寻找工作。时至今日,我仍未享受到政府的任何政策和待遇。
就此情况,我也曾多次向政府反应,要求落实当时的政策或将我的户口迁回原籍,可只到现在,也没得到一个肯定的答复。
现在,家里正在征地,而我虽长期在外打工,却仍无固定住所,一直是与父母同住于家里!因此,组上也并未收回我作为农民该有的的田地(土地使用证上仍有我的名字及土地),今年组上发放了两次征地补偿,第一次发放了我的,第二次却就没发了,原因是说我的户口不在。可是从我出生至今,集体组织分到我家在我名下的田年年耕种,并未荒废。而且,在此期间,要上缴的农业税,该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田摊派,我也从未拖欠。
尊敬的领导,像我这一情况就因为户口不在就真的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了吗?可是我是这一地方的出生人口啊?再说,读书,狭义的讲是为了将来自己的的生活更好,可广义的讲也是为了国家的建设啊!我也知道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以当年政府未按政策落实,我已无条件接受!可现在,总不能又让我再一次牺牲个人利益吧,因为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也得生活啊!
特向市长汇报,恳请您出面处理!
此致!
敬礼!
刘钞
2012、10、15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经调查了解,上个世纪90年代末,您已经农转非,将户口迁出黄花镇大路村楼下组。由于现在的组集体对您户口迁出一事不了解,因此,一直没有将原来分配给你的田地收回,并在第一次土地费的分配时将您纳入分配名单。
2、您信件所反映的土地使用证上有您的名字,我们不确定是山林证还是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证。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因此,如果您的土地上栽种有作物,可以获得青苗补偿费。
3、根据村民委员自治法的规定,土地费的分配,包括对土地补偿金处分在内的重要事项,由村民民主议定。我国法律允许并支持村民行使自治权,土地费的分配应由村民全体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处分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您的户口已经迁出村组,按照村规民俗和组民的决议,不能享受土地费的分配。因此,我们建议您与组上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