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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决“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征地、危及民生等问题的报告

2018-3-20 11:01:29发布22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我们是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石牛村双狮组村民,全组42户,175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生活水平不断上升,过着安稳祥和的日子。但是,自“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落户我组以来,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用欺诈手段,以租代征,非法占用了我组大部分山林田土,破坏了我们的生存环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和阴影,而且这场伤害正在不断加深。请求各级政府为我们解决有关问题。
一、鑫磊公司违法违规伤害民生的事实
(一)以欺诈手段骗取大家信任,埋下污染祸根
2008年,“鑫磊公司”征用我组山林田土之时,大肆进行欺诈性宣传:“铜矿只开30年左右,土地‘租用’30年后,全部还原状;不但不会破坏环境,而且环境会比现在更好。开矿时,矿区内的水可照常养鱼。”我们组都是老实、善良、文化低的村民,对铜矿的危害一无所知,对他们的谎言深信不着支持政府开发经济的愿望,同意了“鑫磊公司”的用地要求。
“鑫磊公司”骗取了大家的信任后,在我们的山林田土上多处推山平地安设机器、修道路、建尾砂库。其中建尾砂库所占用山林田土就达100多亩。该矿区不但是十几万吨的铜矿,而且含有小型金矿。目前尚未正式开发,下游就开始死鱼。其污染之严重可见一般。我们的山林田土将遭到永久性的破坏,我们山青水秀的家园,将永久受到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此,我们日夜提心吊胆,寝食难安。
(二)以租代征,压低成本,非法征地
“鑫磊公司”骗取我们的信任后,时而租用,时而征用,于2008年9月25日、9月26日(协议书为“征地”)、2009年6月9日(协议改为了“租地”),在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也未办理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以骗取部分村民签字的手段,非法征用我们的山林264亩、基本农田83.295亩、土23亩。采取欺骗手段,以每亩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以租代征。370.295亩山林田土共计支付给我们的资金仅130多万元。
为了掩盖非法征地事实,“鑫磊公司”口头承诺租地时间为30年,不改变用地性质。事实上,3年多来已经对大部分山林田土进行了永久性破坏,完全是“征用”。其行为已经违法违规。
1、改变了用地性质,以租代征,行为诈骗;
2、未经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程序违法;
3、骗取群众信任,以租地价格代替征地,价格欺诈;
4、未进行青苗补偿,违反长沙市政府103号令相关规定。
(三)多次强行占用征收范围之外的土地和道路,挑起地方矛盾
1、多次占用征收范围之外的山林田土修路、打井、埋水管、起抽水房等,引起村民强烈不满。
2、占用村民道路1公里左右,在未征收稻田强行加宽道路。而且,多次指使施工人员在未征用土地上开工,故意挑起村民之间矛盾,影响当地安全和稳定。
二、请求解决的问题
(一)请求为开矿后的环境保护问题作出承诺
铜矿尾砂库对我们的环境将带来永久性的破坏,铜矿开完后,我们秀美的青山绿水被不复存在,要治理好这样一个工程,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资金该由谁负担,请政府督促“开矿公司”作出治理方案,备足治理后期环保治理经费。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且有实实在在的行动,让大家放心。
(二)请求按正式征用土地程序,合理的征用价格重新办理征地手续
改革开放以来,征用土地已是全国的常事,不但有严格的征地程序,而且征地价格都有样可依,我们要求按照合理价格重新办理征地手续。
(三)请求对铜矿需占用的未征土地先征后用
凡是铜矿需要占用我组未征收范围之外的土地,都应先征得全组村民同意,办理手续后,再行施工,避免今后铜矿与村民发生激烈矛盾。
(四)请求为我组村民适当解决有关困难
我组大部分的山林田土都被铜矿所征收。失去了绝大部分山林树木、茶油等经济来源,以及被征田土的收入。部分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请求政府考虑我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1、请求督促铜矿为我组村民安排部分人员就业;
2、请求铜矿为我组50岁以上村民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3、要求铜矿保障村民的饮水安全。
对于政府开发“井冲铜矿”,发展经济,我们是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无私帮助的。对于“鑫磊公司”违法违规,以欺骗手段以租代征,欺上瞒下,挑拨村民矛盾,扰乱社会稳定的问题,我们已多次与之交涉,均置之不理。为了政府安全顺利地发展经济,为了地方的安宁和稳定,为了子孙后代的福祉,请求领导尽快妥善解决此问题!
不胜感激之至!

礼!
湖南省浏阳市石牛村双狮组村民:左赳勇15111131288
社港镇石牛村双狮组左赳勇等同志: 2012年9月19日,你们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投诉,请求解决鑫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征地、危及民生等问题的信访件〔信件id(369312)〕已于10月15日批转我局,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复函如下: 一、浏阳市鑫磊矿业开发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采矿是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项目,经详查后,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转为采矿权的合法矿山企业,其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环评报告都通过了专家论证,其采矿许可证为2011年颁发,编号为c4300002012013210123622。 二、关于“以欺骗手段骗取信任,埋下污染祸根”的问题 你们反映:该矿目前尚未正式开发,下游就开始死鱼。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主要原因为:该矿区内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有乡办磺矿,开采的废渣未经处理;该矿在补充勘查过程中,未经处理就地堆放硐探矿石,受山洪冲洗影响,污水流入水塘致鱼死亡。现该矿投资1800余万元修建尾矿库对废渣进行集中堆放处理,建成后矿区内所有排水将达安全标准。 三、关于“以租代征,压低成本,非法征地”的问题 经调查,该矿山用地已与村、组签订了租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其中矿山在新建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尾砂坝过程中有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我局已于2010年6月30日对该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国土资罚字〔2010〕198号)进行了处罚。 四、关于“多次强行占用征收范围之外的土地和道路,挑起地方矛盾”的问题 经调查,矿山建设中在工程用地范围之外,道路建设、打井、埋水管、抽水等情况,是矿山与村、组及居民协商后进行的,并无不妥之处。该矿有一处清水坝及污水处理站,须经过该组的组级道路,为方便双方通行,该矿2010年与该组商定,由组上提供土地,该矿提供资金,交由双狮组村民实施,拓宽该组村部到清水坝道路,并承诺今后由该矿出资硬化该段共用道路。 五、上访人请求解决的其他问题 (一)请求为开矿后的环境保护问题作出承诺。该矿在审批过程中,对环境保护问题已作了专项论证,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承诺,并交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2548500元。 (二)请求按正式征用土地程序合理的征用价格重新办理征用手续,及先征后用的问题。矿山有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利,可租用或征用,应按矿山与村民小组及居民协商的为准,不能强制要求征用。 (三)请求为你组村民适当解决有关困难 1.请求就业的问题。矿山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同等条件要求下可优先解决。 2.请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矿山职工可按社保要求解决,50岁以上非矿职工的村民,没有法律根据。但矿山开工生产后,建议矿山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可对贫困居民进行适当扶持救助。 3.要求铜矿保障村民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山在开发过程中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矿山要保障村民的饮水安全,我局也会加强监督。2012年9月18日,经我局和当地镇政府调查解释,当地村民有了新的认识,将在有关部门及当地镇、村的协调下,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特此复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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