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政法委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关注我们宁乡县东湖塘镇在凤村村民长期受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杨雪辉欺压一事,现在向您汇报杨雪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请领导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一、白云水库大堤右侧燕子口约8亩山林,属于村民刘军宁自留山。杨雪辉试图在水库旁修建别墅,便盖有活动板房一座,约5亩林地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另外3亩山林植被被杨雪辉完全毁坏。
二、毛雀屏山场约60亩山林,属于在凤村唐福详、张荣伏等村民所有,杨雪辉在未征得村民同意情况下,擅自动用挖土机将上述60亩山林的林木毁掉,随后栽种了园艺林木牟利。
三、土地坳山场约20亩山林,属于在凤村周家湾组和谭家湾组所有,杨雪辉在山主不同意情形下,毁掉了20亩山林原有林木,并栽种园艺林木非法牟利。
杨雪辉在霸占村民山场过程中,村米多次劝说、阻止,但遭到杨雪辉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自2012年3月以来,有村民向东湖塘镇政府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上述山林绝大部分都是国家生态公益林,杨雪辉大面积毁坏公益生态林栽种园艺林木非法牟利,改变了林地用途,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宁乡县森林公安已经在2014年5月29日立案侦查,但至今没有明显进展,并且杨雪辉让别人顶罪,我们恳请领导坚决督促宁乡县森林公安依法办案,督促查处杨雪辉的违法犯罪行为,将霸占的山场归还村民,给村民主持公道。
宁乡县东湖塘镇在凤村原村支书 蔡志强
一、案件的来源和接到报案的经过:
2014年05月20日,我局接到宁乡县东湖塘镇在凤村村民蔡志强等的实名举报称:宁乡县东湖塘镇村民杨某等在宁乡县在凤村非法占用林地,要求我局派员查处。
二、案件的侦查经过:
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刑侦治安科民警到现场对该案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查,我局于2014年05月31日受理该案,而后,我局聘请宁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该案所涉及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并于2014年06月03日对该案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从2012年01月至2014年0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建明(系湖南省恒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发展公司业务,私自决定在宁乡县东湖塘镇在凤村毛雀坪、土地坳以及白云水库右侧燕子口山林内流转林地,用于栽植绿化苗木。并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先后聘请陶文斌等人的挖机,擅自将毛雀坪处生态公益林林地51.5亩、土地坳处商品用材林林地2.9亩、燕子口处生态公益林林地4.2亩等三处总面积58.6亩的林地内原有植被清除并开垦,开垦平整后重新栽植红叶石楠、桂花、樟树幼苗。除白云水库右侧燕子口山林内仍有1.2亩山林地现场砂石裸露,并建有60平方米活动板房一座外,其余被垦复的57.4亩林地现已全部重新造林。
三、处理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建明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06月26日被我局取保候审;2014年07月02日,我局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杨建明,依法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四、针对督办函中所反映情况的几点说明:
1、该举报件中关于杨雪辉涉嫌犯罪的问题,我局经过侦查查明,杨雪辉在该案中仅提供了实施开垦平整山林和重新造林所需的资金,认定其涉嫌犯罪依据不充分,所以,我局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杨雪辉采取相关措施;
2、目前,我局就该案已于2014年07月02日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定杨雪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同犯罪,要求增诉或补充侦查,我局将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该案我局于2014年05月20日接到报案,经过初步调查后,于05月31日受理案件,并于06月03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4年07月02日,我局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杨建明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该案的侦查和办理过程中,我局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没有违反任何有关程序规定,更不存在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
宁乡县森林公安局
2014年08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