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是住在雷锋镇雷锋小学附近的居民,我现有几个关于雷高路扩建完毕后对‘’雷锋小学周边房屋的若干问题进行咨询,请领导给予回复。
一、关于拆迁户门口前坪的补偿,区直相关部门、雷高路拆迁指挥部是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的。按照《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第五条“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2000元以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2万元。室外设施补偿应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得重复补偿”的规定,区征地办、拆迁事务所、雷高路拆迁指挥部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偿,指挥部多次上门发放补偿存折,但拆迁户拒绝领取,目前此2万元已专户储存。
疑问1:该(办法)已说明是‘’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 按照此补偿办法,周边居民领取了补偿款是否就默许了房屋必须要拆迁。
疑问2:政府的补偿款因拆迁户的拒绝领取,将钱进行了专户储存。从法律意义上讲,雷锋小学附近居民是否可以认定自己的房屋为合法房屋而非违章建筑?
疑问3:雷高路现已扩建完毕,雷锋小学附近房屋在没有影响马路扩改的前提下为何需要拆迁?
疑问4:该片房屋于1996年建造,因看中当地镇政府的政策好集资建房,房屋1楼设计为门面。因雷高路扩建时期进行了围挡施工,导致客流量急剧减少。而居民多为外地非本地户口,如果政府要求征收,外地非本地户口居民该如何安置?
疑问5:长沙市政府关于征收条令是否仍然按照103号令进行,有没有新的条令颁布出台?雷锋小学周边住户应该按照哪项条令?
wanjianyu3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2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雷锋镇雷锋村范围内集体土地94.7355亩,作为大河西先导区雷高路拓改项目用地。雷高路拓改项目雷锋段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个人房屋128户,至2014年9月5日,其中109户已倒房腾地,有19户还未签协议(目前该19户仍未签订协议)。该19户所在地为雷锋小学附近,雷高路建设于2011年开始启动,2014年基本建设完工,在建设中,因19户房屋未拆迁腾地,根据现实情况,调整了建设施工方案,只占用了户外前坪。对该19户的户外设施补偿,按照103号令政策最高2万/户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于2017年1月全部发放到位。
1、关于领取了补偿款是否默许了房屋必须要拆迁,以及您的房屋没有影响雷高路拓改的前提下还要拆迁的问题。
雷锋小学沿线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是严格按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的。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2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单批准,征收雷锋镇雷锋村范围内集体土地94.7355亩作为长沙大河西先导区雷高路拓改项目用地,把雷锋小学两厢包括您户在内的36户38缝房屋纳入了雷高路拓改项目的拆迁红线范围内。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22日发布了【2010】第1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及2011年1月18日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雷高路是承载水、电、气等重要功能的主干道,是大河西先导区的重点工程,对加快区、镇的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您的房屋是否为合法房屋而非违章建筑问题,及外来户口安置问题。
未签订协议的19户(包括你户)建房的土地系1995、1996年从雷锋村委会购得,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单和红线图,且根据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298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红线图显示,该块土地是集体土地。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在集镇购地所建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按期拆迁奖补偿,不支付过渡费和购房补助费”。《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条)第二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您非雷锋镇雷锋村雷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您户房屋并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按照集镇购地建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核算的。
3,关于雷锋小学周边住户应该按哪项条令拆迁问题。
雷高路拓改项目从2010年开始,是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使将来有了新的拆迁政策,雷高路拓改项目也只能执行103号令,不会按其他政策执行。目前长沙市没有新的拆迁政策出台。希望您能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雷锋街道办事处
2017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