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宏其,男,现年51岁,身份证号码430181196304157113,现住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石园小区,联系电话:15367880986。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人对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现向你处再提出复查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办事官民一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策依法办事。 2.请求依法赔偿我的房屋拆毁的经济损失及引产损失。 3.请求秉公执法,合情处理,讨回公道评反。 主要事实和理由: 情因1987年,我与李友珍结婚,当年12月25日在大瑶乡政府办理结婚证手续,婚后1989年元月领取了准生证,同年古历3月13日始生第一胎女孩,刚满1岁半时,1990年9月中旬上午,在家门前渠圳边玩,不幸摔倒,在渠圳里,遭水溺亡,冲至半里路远,才得知背回,该孩死后,我立即找村上妇女主任邹桂珍,领取补办准生证,妇女主任说,你领了准生证也能生,为领准生证亦可生,生孩子时临时办理,所以村领导也没及时帮我办理换准生证手续,1991年2月,我妻已怀孕,乡计划生育工作组刘宗胜为首领带领8人,白天来把我住房强行拆毁,我和妻子一直无法安居,在破烂的房子里,连受天晴晒下雨漏的哭楚几个月,同年9月9日晚上1点30分,大瑶乡党委书记刘兴红命令工作组刘宗胜为首领带领8人,将我和妻子强行抓走,当时有村书记陈建新和妇女主任邹桂珍及陈宏胜等3人,追赶一里多路远才拦住,向他们多方面请求解释,但工作组人员拒绝不听,9月10日上午10点许,在大瑶六医院无情将我7个月的胎儿用毒针引害,当时我年超28岁,我爱人年满24岁,正符合生育年龄,身边无1孩儿,为什么要将我7个月的胎儿用毒针引害,将心比已,良心何在?再又将我两和孩子的出生年龄变改,陈敏变大1岁,陈超变大2岁,故意变故,其原因何在?此事误出。 我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1989年12月3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生育法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三章生育节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生育的夫妻,经审查批准,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对自觉实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优先发给准生证。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但不优先我准生证,反而遭受严厉的打击,天啊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情况,我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书,但拒绝不予受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误处,中国历代古人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损坏东西要赔,此事对于陈宏其影响损失极大,为此特向你处再次申请,恳请解决。 已有证件如下: 1.关于陈敏、陈超2孩出生期间误改,现有村领导证明及其他证明,还须更变为真实年间。 2.有接生娘张淑文书条证实。 3.陈敏初中毕业证当时年龄证实。 4.有当时浏阳市卫生疫苗接种卡证实。 5.有陈建新任当时黄花村书记,有吴笏芝任助理村长时书条证实。 6.现有村镇领导陶芳、李显伟,社会救助调查记录证实。 以上几条证据确凿,请求上级领导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公道评反,不得再误,日后不胜感谢。
此致 申请人:陈宏其 公元2014年8月20日
陈宏其同志:
你好!
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中关于复查复核你妻子1991年被终止妊娠一事的信件已转至我局,现将我局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你曾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和6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两份信访件,反映你妻子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终止妊娠一事,因时间久远,你本人对事情发生的时间记忆也不是十分清晰,故而两份信访件所反映的情况并不一致,包括第一个小孩出生、死亡时间不一致及第二胎怀孕及终止妊娠的时间不一致。当时我局曾与大瑶镇计生办一起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大瑶镇人民政府与你本人见面交流,就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于2013年8月15日书面回复你本人。现就你再次提出的诉求作以下几点回复:
一、如前所述,你所提供的几个时间点与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并不一致,我局依据的是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这是法定依据。据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你妻子被终止妊娠确因你们当时未办理生育证,不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大瑶计生办是按政策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二、你妻子被终止妊娠已是二十多年前的事情,一方面,计生部门是按照当时的工作要求落实;另一方面,终止妊娠虽然当时对你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打击,但并没有影响到你们夫妇之后的生育(你夫妇现在育有一女一子)。至于你所提出的房屋被拆毁一事,是否拆毁,损失情况如何,并没有任何依据。
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贯彻落实基本国策的过程中,经历了由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推进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过程。因此,不能以现在的工作标准衡量二十余年前的工作行为。
鉴于以上情况,希望你能对计划生育事业予以支持,对妻子被终止妊娠一事予以理解。我们将建议大瑶镇人民政府对你家庭的生产生活予以关心。
浏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