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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还原事故真相、得到公正事故责任认定的报告

2018-3-18 13:20:41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了解我的家庭之苦,另外还特有4件事情向您报告,是无奈无助的申诉,期待您的理解与帮助。(我的手机号码15973087709)
  一、复述自事故发生以来我的家庭之苦。我叫袁四分,男,55岁,中共党员,籍贯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是受害人袁灿的父亲。我永远记得2012年12月17日这一天,小儿子单位的同事打电话来说袁灿在工作途中遭遇了车祸,事故地点在大浏高速公路上,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听到这个消息,天都塌了!我、妻子、媳妇迅速赶到到浏阳市中医院,看到小儿子躺在病床上没有任何反应,从主治医生那了解到小儿子因车祸导致重型颅脑外伤,受伤非常严重。鉴于该院医疗条件和水平,我们连夜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从此开始了担心吊胆、暗无天日的救命、照料生活。为了救命,7个多月来,我们全家一直积极的想办法,不言放弃,始终坚持。从入院至今已经用掉了近75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对我们这样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多亏小儿子单位的老板支付了部份医疗费用,但随着后续医疗费用的增加,作为一家私营小型企业财力毕竟有限,很难再支付医疗费用。还有就是照料病人需要的营养费、护工费,加上照料人在医院里的生活费,每个月的开支都不少于6000元,我家有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小儿子从小聪明伶俐,中专毕业后随我一起走南闯北,打工赚钱,养家糊口,2008年经亲戚介绍到了目前的公司上班,工作和生活都稳定了下来,终于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大孙女近5岁、小孙女还不到1岁。小儿子是家里的顶梁柱,里里外外都靠他,随着收入的逐渐稳定,四口之家也过上了较为幸福的生活,可就因为这么一次致命的事故,让整个全家陷入了困境。上有年老体弱的至亲,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因为事故这么一个幸福的家就这样毁了!太突然、太无奈……
  二、施工单位的惨无人道、间接谋杀。自出事至今,施工单位对这次事故的唯一受害方不闻不问,从来没有和受害方的家属有过正面的接触、交流,他们的惨无人道激起了全家的公愤。我认为,施工路段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在施工时施工车辆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是一起因地面、公共场所违法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案。说严重点,这起事故的发生,完全在于当时在隧道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施工造成的间接谋杀所致。
  三、浏阳市交警大队的一些工作人员地方保护、拈轻怕重、糊乱作为。浏阳市交警大队2012年12月28日下达第【2012】12125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小儿子袁灿负主要责任,致使我方身陷囹圄,而导致至今未得到应有合理赔偿。我多方咨询律师,律师们认为该认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的事实,没有将施工单位列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是关键的、根本的错误。针对这种地方保护、拈轻怕重、糊乱作为的态度,我于今年3月26日向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部提请行政复议,今年5月18日拿到了长公交复字【2013】31号,认为该案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决定责令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并撤消了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第【2012】12125责任认定书。
  四、浏阳市政府安监部门的不作为。浏阳市政府安监部门的不作为,不去督促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国家强制标准《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道路因施工、养护或其他情况致交通受阻,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号。从施工路段往来车方向,应依次在施工路段地点起始位置设置图形标志,距离图形标志前方约150米处设置车辆“右道封闭”的文字标志,距离该文字标志前方约150米处即现场前300米再设置“右道封闭”文字标志,距离施工现场来车方向1公量处设置“前方施工1km ”的文字标志。浏阳市政府安监部门有责任督促检查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而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说,安监部门实际上面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撒手不管,造成了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高速公路业主的推卸责任。高速公路业主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进行道路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并予以及时改善,直接导致我小儿子袁灿驾车上了这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交付使用的高速公路上,最终导致惨重事故的发生,这里肯定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个最大的疑问,通过我的信息渠道很难打听到,那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业主是否审定过该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该实际施工单位能否作为业主代表,它的真实面纱是什么?该实际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法规,违反合同,将工程层层非法转包、非法施工?这些问题必须彻底澄清,高速公路业主方不推卸责任,才能给出一个让受害方信服的交待。
  领导们常说,安全生产是最大的民生、最大的福利、最大的效益、最大的政绩。当安全事故确实发生了,就不能逃避,要积极应对,才能力保安定祥和、社会稳定。
  附件:1. 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第【2012】12125责任认定书;2. 长沙市交通警察支部长公交复字【2013】31号;3. 受害人袁灿出事地点的照片;4. 受害人袁灿在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的近照;5. 受害人袁灿在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所花费的部分医疗费用票具及诊断证明。
报告人:袁四分
时间:2013年6月
袁四分同志:
您于2013年06月20日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2012年12月17日因大浏高速公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其小儿子袁灿上班途中在大浏高速公路处遭遇车祸,请求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经调查,我市公安交警大队在接到该事故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您儿子袁灿负主要责任。2013年03月26日您不服我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向长沙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核。2013年05月18日长沙市交警支队长公交复字【201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2】121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市公安交警大队按照复核决定书的要求进行了重新调查,并已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施工方,当事人可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诉。。
特此回复。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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