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们是1979届浏阳籍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伤残军人,在部队负伤后陆续由部队转业到国营企业工作.1998年浏阳市政府实行企业改制,本来按照中央政策要保障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伤残军人不应该下岗。但浏阳市政府实行一刀切,强制我们下岗,下岗后不妥善安排我们的生活,近两年才安排公益岗位(包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在内930元一月),但今年三年已满又将被取消。生活又无着落。为此,请求市长大人与我们一起共同探讨:像我们这样的人群,不说为社会作出多大贡献,最起码是为保卫祖国流过血、流过汗的人。现在都是50多岁的人,体弱多病,上有老下有小要养,应不应该得到政府最起码的生活保障,应不应该再次安排就业?或者按照特殊工种提前给我们办理退休。 此致:敬礼!
陈运学13647415157杨水源13808434013 王纪树18973137341周光明13467659518等等...
为盼!
陈运学、杨水源、王纪树、周光明等四位同志:
你们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下岗参战七、八级残废军人待遇”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以及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9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你们在公益性岗位安置满3年且不符合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不能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促进就业方面,政府除了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包括下岗参战七、八级残废军人在内的就业困难人群再就业外,还有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其它就业扶持政策,你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特点,选择其它方式就业,我们将提供针对的就业援助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你们顺利实现再就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