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本人自1995年6月毕业后在湖南省马王堆疗养院从事内科临床工作,2000年7月辞职。在医院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离职后有时在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发现原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办理补缴。
请问能否请有关部门同志指导:我能否要求原单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该如何办理?我本人需要如何配合?原单位是否应该主动办理补缴?
谢谢!
你好,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你如与该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则你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应当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要求原单位为你办理补缴手续,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