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2011年11月17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本人20个月的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家父于2012年3月去世,为何在领取相关抚恤金时,相关单位并未按上述标准发放只是按20个月标准发?另如果还有赡养对象的话,抚恤金标准应该如何核发,恳请相关部门能够予以答复,谢谢!
你好,目前长沙市已经在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规定,具体问题按该规定执行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