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衡华市长:
请求您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行处字规划中队02组[2014]第1322962号),依法强制拆除王仕明所购别墅旁的违法建筑。
王仕明,男,39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行长。他以儿子王赋昇的名义在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家园c区购买了一栋295.61平方米的别墅(12栋101号)。从2014年6月开始,王仕明及其父亲王顺详在其别墅右侧挖掉绿化树,铲除草皮,建设违法建筑,现已建成一个地下酒窖,地面扩建三层楼房,违法建筑面积达124.4平方米。
从王仕明违法施工开始,周边群众就不断投诉,要求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保持原有景观。应群众举报,长沙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上门对王顺祥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停止违法施工。9月22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对王仕明进行了询问。9月24日,县规划局下达违章建筑认定书。10月10日,县城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王仕明、王顺祥依然我行我素,一直没有停止施工,直到建成并装修完毕。
当事人王仕明、王顺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长沙县城管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如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2014年10月10日长沙县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今,早已超过3个月,王仕明、王顺祥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县城管局应将其违法建筑纳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不知因何原因,长沙县城管局一直没有实施强制执行程序。
近期,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拆违控违的重要部署,目前正值全市拆违控违的攻坚期,如果像王仕明这样的违法建筑都拆除不了,市委的威信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因此,请求您督促长沙县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王仕明、王顺祥的违法建筑,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政府的作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增强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法行天下
2015年5月7日
网友“法行天下”:
你好!
湘龙家园c区12栋101户业主王顺详针对其违法建设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城管规划强拆字【2015】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经审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维持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城管规划强拆字【2015】第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我局已制定《关于依法强制拆除湘龙家园c区12栋101号违法建筑物的行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现在方案正在审批阶段。
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湘龙中队
201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