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开始缴纳生育保险,2009年8月更换单位,新单位于2010年7月补交了之前的所有保险。我的预产期是2011年3月,由于你社保局规定断保三个月后续交十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我不满十个月,因此我生孩子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这个责任该由谁负责??十个月的规定本身就不合理,生育保险只能由单位缴纳,作为职工拿什么去约束单位?其它地区有些次月就可以使用,为什么长沙要有十个月的规定。我只能生一个,但是保险却要交一辈子,我现在一次都享受不了。你们的规定使我享受不到应该享受的权益。另外既然补交的不算数,为什么还可以补交,收了钱又不提更保险保障,难道合理??我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
你好,因新单位未依法及时给你缴纳生育保险造成你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你可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你单位2010年7月才补缴的生育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你需续缴十月后才可享受待遇。你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力争其在出台政策时能更科学合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