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市各级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再次收看我的材料。
我是家住长沙市高新区的一名普通市民,今年8月6日上午7:40分左右,我母亲龙令华(63岁的老人)在岳麓大道保利麓谷林雨路段、挑着担子慢慢横过马路时遭遇严重车祸,被一辆从宁乡到长沙方向的银灰色、牌照为湘a0aa02的丰田卡罗拉小车撞成颅脑、手、足、骨盆、肋骨、骶骨、腰椎等多处骨折,并伴有小肠、膀胱穿孔、颅脑损伤等。
事件发生后,由于目击者众多加之车辆受损严重,肇事司机黄建波(男,身份证号:42011119760125559x)拨打了报警电话,伤者即被120送至湘雅三医院抢救。此时司机委托其亲戚交了3万元住院费用,交警队要求肇事者必须在一周内凑2——3万元交至医院,并保证后续治疗费用(肇事者在高新区交警队陈东中队长、刘志刚等警官的见证下写了书面的保证书),但时至9月30日晚上我母亲死亡时肇事者仍只向医院交区区几千元费用,而我母亲在医院共花费医疗费近22万元,大多都是我们家属到处筹借而来的。
在我母亲救治过程中,因肇事者不及时向医院缴费,而我又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于8月20日将我母亲由湘雅三医院转至航天医院,并筹借医药费进行救治。自从我母亲被撞成重伤者至去世近二个月的时间里,肇事者从未向我们家属表示过任何歉意,更未到医院探望我母亲,就连我们打电话给他时也常是拒绝接听。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到交警队,央求交警督促其缴费救人,交警队也即进行电话督促,并在9月1日、9月20日、9月23日通知肇事者到交警队协调处理该事,但对方均未到交警队,也未到医院及时缴费,导致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两次停用重要药物,使我母亲未得到有效治疗。9月30日晚上我母亲去世后,我即告知交警队,交警队也即通知双方次日来队协商处理,结果是我们家属按时赶到,而肇事者未到,导致协商未能如期进行。为什么肇事者如此漠视生命、如此藐视法律呢,究其原因,确是对方有恃无恐,找了有关领导在背后出谋划策、撑腰关照,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具体表现在:
其一,我在高新区交警大队看到肇事司机的笔录,肇事者承认当时车速达80km/h(自己承认的,肯定还不止这个数),而后来交警队委托湖大机械工程学院做的车速鉴定后只有54——57km/h。
其二,在8月29日,长沙高新区交警队依据客观事实(事故当时天气很好,路面无障碍物,可见到前方500——600m左右),认真分析具体情况后制作并下达了第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我母亲)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肇事者立即申请复议,并通过各种关系妄图改变上述结论,且确已取得成果——122事故中心已撤销原事故认定书,并要求高新区重新进行认定。
其三,我母亲住院医药费共花费二十余万,而肇事者仅承担三万余;我母亲去世前与后,交警队通知屡次通知肇事者来协调处理,而时至今日对方仍不露面,不是心中有恃无恐又是什么?
对上述情况,我非常气愤,又非常不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省会长沙,在讲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竟然还会有人如此凌驾于法律之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那还叫我们老百姓如何生活!在此,我们跪请有关领导彻查此事,为我们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尽快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并赔偿,确保死者家属的合法利用得到保障、更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与严肃性。
龙令华的全体家属
2011年10月3日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自2011年8月6日事故发生起,我支队办案民警多次催促肇事人黄建波及时为伤者缴纳医疗费用,但其至9月30号仅筹集4.7万元,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办案民警在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只能致函请求肇事人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持,经多次交涉,该公司将2.9万元保险费打入信访人母亲医疗账号中。2011年9月30日晚您母亲因医治无效死亡,我队民警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次日来我队协商丧葬事宜,并要求双方单位及村支委负责人到场。但10月1日的协商会因肇事人的缺席,导致协调未果。经我队再次沟通约定双方于10月4日到场我大队进行调解,双方到场进行协商(肇事人受委托律师及村主任到会)经过一天的协商,因您坚持必须由肇事方承担医疗费用后再谈丧葬事宜而未达成协议。第二次协商会后至10月12日我队积极向支队、高新区管委会汇报及与您学校沟通,考虑到您家庭的实际困难,各部门同意给予其5万元救助,并加上肇事人黄建波期间准备的5万元,您终于同意将其母亲遗体于10月13日火化。自10月1日起至10月27日期间,我队民警还积极与平安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积极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同意改变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期限,将交强险的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用提前支付到您的帐户中,但始终未达成协议。关于您提出对《车速鉴定》有异议的问题,我队依法委托湖南大学工程学院进行车速鉴定,该学院通过鉴定后出具了鉴定书,在我队依法告知送达后,您没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未能重新鉴定。您在收到《鉴定书》后随即自行前往湖南大学工程学院与鉴定人沟通,鉴定人将鉴定的程序、方法、证据均告知了您,同时电告我队。我队接到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办公室的决定书后,依照122大队提出的要求,给您所提供的几名证人进行了调查,同时民警在案发地周围扩大了调查走访的范围,均无法发现案件的目击者以及获取有效的证据。依照相关程序要求,我队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重新制作了“长公交【2011】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人黄建波、您母亲龙令华承担本案同等责任,并已依法送达。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队民警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勘查、调查、处理;同时积极主动的为双方当事人想尽一切办法协调本案,民警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无任何违纪违规的行为。
本案经多方工作,现您已聘请律师同意拟于2011年10月31日将本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