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宁乡县玉潭镇南苑路户主,我积极支持县政府依法拆迁、文明拆迁、人性化拆迁,但是,宁乡县征
地拆迁事务所在拆迁过程中胡乱作为,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让我们深感失望,备觉无奈。
一、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
我们南苑路社区自从2007年6月开始拆迁,和我情况类似的2007年第一期补偿80万现金,4缝地基;后因政
府原因,拆迁工作拖滞到2009年,和我情况类似的,补偿了110万元现金,而到我手里的补偿标准竟然只
有27万元。真是可笑!
同样的地理位置,同样的土地性质,面对不同的人,竟有如此天壤之别!我不明白究竟是依法拆迁,还是
看人拆迁!所谓的阳光拆迁、公正拆迁,无非是一纸空谈!
在7月31日,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当前生
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试问领导,27万元,我在宁乡县城同样地段,能买到一套同等面积的
房子吗?能买到两个门面吗?我本来居住在这里,尚能艰难度日,可是,如果只拿了这27万元被拆迁,那
真的只能是居无所、食无粮、更谈何生活质量,谈何长远保障!当我们把这个文件拿出来时,拆迁工作人
员竟然叫嚣:“这个文件只在长沙市五区内有效,宁乡管不着!”请问难道宁乡县不属于长沙市委、市政
府的管辖范围吗?更何况我们玉潭镇还属于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呢!
二、土地性质不明确
在拆迁过程中,宁乡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一再强调我们是集体用地,我们出示了从1978年起开始缴纳的国土
缴费收据,宁乡县国土管理局制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费收缴登记证》(宁玉国土费(96)字第0083号),
我们从1978年起,就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费。但宁乡县城建投竟然无理拒认,口口声声说收错了,只要退
掉缴纳款就可以了!真是可耻!
如果我房屋是集体用地,为何又要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费?收了这么多费,你没说错;现在要拆迁了,你竟
然就一句“错了”来敷衍了事!堂堂国家机关,行政行为就如此不规范、不负责任吗?如果不拆迁,那是
不是会一直收下去呢?想收就收,说不认就不认,把我们平民百姓玩弄于股掌之上,谈何以人为本,谈何
依法拆迁!
三、拆迁人员工作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粗暴
我们这一期是从今年3月份开始拆迁,到现在8月份,拆迁工作人员只到过我家一次,但是由于以下原因,
我未同意签字。
1、拆迁标准过低;
2、土地性质不明确;
3、历史性建筑不计算;
4、门面不承认;
5、土地补偿费不支付。
拆迁标准明显比邻居低,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使用费收缴登记证,历史性建筑有国土局图纸作证,门面有
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作证,土地补偿费别人都有,为什么我就没有!宁乡县政府所谓阳光拆迁不阳光,公
正执法不公正!真是可悲!
拆迁工作人员来家一次后,事后再未进行协调处理,而且我们多次主动上门协商,拆迁工作人员要么就找
不到,要么找到了就不理睬!据我了解,别的城市都是反复协商、多次上门,我就不明白宁乡县拆迁工作
为什么就如此简单粗暴!
我现在体弱年老,身患多疾;我和爱人都是下岗职工;大儿子身体残疾,小儿子还在读书。原来靠三个门
面都难以为计,现在用27万来打发我,我们全家真的只有死路一条!我想不通宁乡县政府为何要这样不顾
法理、情理,把我逼上绝路!真是可怜!
在国庆60周年之际,宁乡县政府竟然不顾稳定,不讲人性,强制拆迁!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实在无依无靠,只能依法上访,恳请领导秉公执法,为民作主:
1、按同类地区同等标准进行补偿;
2、明确我房屋的国有土地性质;
3、计算历史建筑面积;
4、赔偿门面损失;
5、支付土地补偿费。
现在我们长沙宁乡南苑路搞开发的这一些人,和机关部门,同流合污,强制拆迁,为了自己的利益,压
榨老百姓,欺骗老百姓,为了让自己的口袋鼓鼓,拿政府,拿上头来欺负人,什么我们交了钱的,说我们
不是国有土地,说什么因为以前收错费了,现在不算国有的,什么不服从就强拆,什么没的什么商量的我
说了算,现在就是我最大,完全不按国家的政策来,完全在胡作非为,现在这帮城建头,要多黑有多黑,
难道现在这社会没有道理了吗?\难道那么多的利民政策在他们那没用吗?我们这住了一二十年的老百姓就
一没地,二没赔什么钱,打发我睡的地方都没有,现在还叫我们怎么活啊。。有谁能知道正义在那?有谁
又能管下啊。强拆拆为什么这么牛,难道政府,就袖手旁观吗?中央就没人来监督吗/??现在老百姓受欺
负了,在流血,谁能听的到吗?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宁乡县委、县政府东进融城战略,于2007年开始启动沩江两岸三洲建设之玉潭镇南苑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建设意义重大,能从根本上整治南苑脏、乱、差现象,改善人居条件,增加城市防洪能力,完善城区路网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山、水、洲城特色。
2007年主要是十里芙蓉种植;2008年主要是南苑路提质改造,防洪堤及沿江风光带建设;2009年启动湘乡街以南的上南苑整体征拆工作。宁乡县成立了以邓杰平常委为政委、王湘云副县长为指挥长的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严格依法推进征拆补安工作,一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用地。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2008]政国土字第195号审批单批准,宁乡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了[2008]第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8月20日及2009年2月25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严格实行了三公告一登记制度。二是严格依政策标准补偿,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补偿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和谐征拆,以人为本理念,多形式、多途径的宣传政策,使政策家喻户晓,并分别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拆迁户协商补偿费,签订补偿协议。
二、你家房屋补偿情况
你家原房屋位于南苑路89号,属南苑旧城改造一期二批拆迁范围,现已拆除。土地调查登记时,你房屋建筑面积259.03m2,其中:砖混213.77m2,砖木45.26m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你只提供1989年11月28日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面积128.34m2,工作人员经反复实地勘实,调查了解认定你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28.34m2,其余为1999年后未经合法审批自建房屋,属违章建筑。按照“有偿拆迁,无偿拆违”原则,依据宁政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宁乡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核定,你房屋法定标准补偿费只有272809.4元(未含人头费)。指挥部工作人员从以人为本关心黄建良家庭困难出发,多次做我思想工作,协商补偿,在政策标准补偿基础上从两个方面予以照顾。一是门面,虽然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明确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补偿”。指挥部决定按同期拆迁的南苑路临路国有土地门面评估价格补偿门面;二是违章建筑,你1999年之后所扩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不能认定历史建筑,但工作人员给予酌情补偿,你提出无理要求,要价过高,无法达到一致意见,也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腾地,致使南苑路提质改造工程停工,严重受阻,为使南苑路提质改造工程不无限期拖延,宁乡县国土局于2009年4月21日依法下达宁国土资腾[2009]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限定时间内你仍未腾地,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直至2009年8月19日晚,在宁乡县征拆办、镇政府、社区多部门领导耐心细致思想工作下,才签订补偿协议,补偿金额572879.5元,比法定标准多20余万元。
三、你反映情况的说明
你所反映情况除其房屋法定补偿费用为27万余元(未含人头费)外,其余严重不实。
1、拆迁标准:依据长沙市政府103号令和《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特殊个案由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至于安宅基地是2008年4月1日之前实施长沙市60号令留地安置,2008年4月1日之后规划区货币安置。
2、土地性质:你没有土地登记,使用土地系南苑社区二组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经宁乡县法院、法制办、国土局、房产局、规划局、玉潭镇研究认定为集体土地性质。
3、历史性建筑问题:你房产证发证面积128.34m2,其余为1999年以后扩建,没有办证合法审批,属违章建筑,依宁政发[2008]27号文历史建筑必须是1987年1月1日以前所建。
4、门面:长国土政发[2009]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5、土地补偿费不支付问题:已于2008年11月与玉潭镇南苑社区二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6、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工作仔细耐心,以人为本。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