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曾经在3月份写过一封关于帮助我姐姐解决低保问题的信件,一直到今天登陆进来看,仍然是已转岳麓区,正处理。
将近2个月的时间了,一封信件不管是不是能有效答复,至少应该告知处理结果吧,无论能否解决。
政府职能部门能不能高效率办实事呢
张伟,女,反应的是其姐姐张超现未能享受农村低保的问题。现将张超的家庭基本情况介绍如下:张超,女,聋哑人,生于1982年2月,为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黄家大屋组的农业人口,现租住在岳北社区(妹妹张伟家),家庭人口3人;丈夫张仁建,生于1966年7月,系岳麓区梅西湖街道中塘村农业人口,身体健康;儿子张锐,2004年1月出生。2008年以前在我区享受农村低保为120元/月。该户于2007年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黄家大屋组征地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约58万左右,另外黄家大屋组先期已分得劳动力安置费6万元/人,张超家2人(本人和小孩),共分到劳动力安置费12万元。
按照《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55号文件“第八条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的要求,我区考虑到被拆迁人因拆迁需购房资金,所以要求在计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时不将拆迁的房款计算在内。但是将张超家的劳动力安置费12万元计算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中,已超过农村低保标准(人均不足160元/月的标准进行分类救助),所以在2008年年底低保年审时,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按照政策和程序对因征地拆迁发放了劳动力安置费的低保家庭,重新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全村将所有超标的低保对象都取消了其低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