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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长沙市公安局失职

2017-10-23 4:08:45发布90次查看
尊敬的胡衡华市长:
  您好!我叫柳鸿兵,来自长沙县黄花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如下),从2008年就开始要求分户,但因相关职能部门无视国家之政策法律,致本人在其后拆迁中,未得到应有之保护。究其责,长沙市公安局作为国家政策机关之中枢,其责其不可推也。
  作为上级之职能机关,本应依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法律之政策,督促下级之机关依法尽职尽职。然长沙市公安局在回复红网《问政湖南》之《驳长沙县公安局关于邹凌云分户问题的回复,揭露其失职罪过》一文中,在无任何调查核实之情况下,竟来个莫须有之结论--“因您的分户请求是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以后提出的,所以长沙县公安局对您的分户处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
  请问长沙市公安局,未经核实、违反事实的事能胡说吗?这不是丢政府机关之脸面?万望胡衡华市长查实,还草民一个公道!
  违反事实真相之依据:(即分户请求是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之前)
  分户最初是在2008年6月16日(有家庭分户协议为证)提出的,但当地派出所根本不予受理!
  2014年3月19日再次强烈分户(有黄花镇农业户口分户联合审批表为证)
  2015年3月黄花镇派出所要求开村组证明(有村组证明)
  2015年5月黄花镇派出所退回资料,继续不予受理,但不出示任何书面回复资料。
  另有长沙县公安局的2015年10月23日回复证明:你好!近两年来内,邹岭云因与父母分户的问题多次向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信访及投诉,我所多次进行回复。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及长沙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类似邹凌云分户的问题必须经镇村组三级同意,且必须由当地政府户口联审小组会议决定。黄花政府及户口联审小组一致不同意其分户的要求,故我局黄花派出所未能办理。
  注意:县公安局的回复是“近两年来”,回复时间是2015年10有23日。两年前既是2013年10月23日。其时间必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之前。
  分户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4]2号)第一条分户规定,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分户手续: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分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一二条即是)。
附件1:20160329_110104_看图王.jpg
附件2:20160329_110132_看图王.jpg
附件3:20160329_110231_看图王.jpg
附件4:20160329_114347_看图王.jpg
黄花镇华湘村邹凌云申请分立户,并多次到省厅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上访,要求与其母分户,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邹凌云反映,本人为2006年复员转业的军官,按当时政策落回原籍与其母亲柳鸿兵的同一户,现本人要求将其母分立户,但黄花派出所未受理,投诉黄花派出所未按其要求分立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的文件依据不合法。
经调查,黄花派出所反映,未受理邹凌云分立户的原因如下:
1、长沙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户口分、立户原则的通知》(长县征发[2010]1号)文件明确“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征收时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参与拆迁”。
2、《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第二章第九条“发布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长公办[2009]265号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及分户、立户的工作,为防止征地安置期间户口“突击迁移”,各公安分局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受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经与经开区拆迁办联系,经开区拆迁办反映邹凌云所在的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系拆迁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长县政发[2014]第44号、第45号、第46号、第47号、第48号)。按相关规定应暂停受理邹凌云申请其母柳鸿兵分户申请。
3、长沙县拆迁工作依附于户口登记,其中涉及拆迁按户补偿的情形,邹凌云本人的要求主要还是与拆迁补偿有关。黄花镇因拆迁项目多,为维护拆迁秩序,防止拆迁户获取不当得利,分立户、迁入等都经由黄花镇政府召集部门联审,但因邹凌云诉求不符长沙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未予联审。
邹凌云曾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了此诉求,县局人境大队于2015年5月25日16时与当事人邹凌云先生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文件内容及要求,并就其所反映咨询的户口政策不合法问题进行沟通。其户主为邹凌云,申请将户成员其母柳鸿兵另立户,与《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明确的“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不符。此后,邹凌云多次通过不同渠道上访,认为拆迁部门给予的拆迁款获得未达到自己要求是公安机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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