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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救

2018-3-10 21:33:26发布12次查看
本人于2015.10.18日18时许驾驶出租车湘at8265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与古曲南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交警作出先扣车后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现场由交警执能部门联系道路施救单位对事故车进行处理,遂离开现场。后续施救单位到达现场,未经本人以及驾驶员同意善自联系吊车对事故车进行处理,造成服务费高达1440元。     为此本人对雨花区交通执能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流程和规范作出以下几点质疑: 第一:事故发生后施救单位对事故车进行处理,整个过程并无交警现场进行引导,指挥。纵使后续施救单位的不得当处理。 第二:事故造成车辆必须施救,当事人无权力和自由选择施救单位,此举请问交警部门或个人与特定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存在欺横霸市。 第三:交警指定的施救单位在施救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香烟,在未达成共识后,强行对原本不需要吊车的情况下联系吊车实施强制服务,并恶意超标使用吊车(1.5t小型客车使用50t吊车) 造成高额费用且风气极其败坏。 作为这个城市的服务者以及纳税人,现希望市委监督雨花区交警大队对此事给本人一个合理,而满意的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施救单位有着丰富的救援经验,可以在现场进行适当操作,以便尽快恢复交通。我队与施救单位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并无任何利益关系。市民对施救单位的相关工作若有意见,请向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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