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长、尊敬的市长:您们好!
来信收到,本人对韭菜园街道的回复表示严重的不满意,回信欺上压下,不符合事实,我作为一名党员,写给市长的信没有讲一句假话(可以深入社区工作人员调查),而街道回复不实事求是,不但不承认过去工作的不作为,使战斗在基层社区一线的工作人员遭受不平等的待遇,还要扭曲事实,把责任往外推,打“移交”。我对街道回复不满意如下:
街道回复一、我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关于带薪休假,一直参照区街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即不论何种原因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发放未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贴。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一律不扣发工资,也不影响其它任何奖金及福利待遇。
而事实一:社区工作人员带薪休假,一直未参照区街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街道也从未对社区下文,在本人要求补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后,街道今年才对社区下文,也就是说社区工作人员从今年才开始有年休假。街道说:“社区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一律不扣发工资,也不影响其它任何奖金及福利待遇”。而本人认为:街道社区
没按财务制度办事,与本人争取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是两回事。
街道回复二、据查实,刘小玲同志在工作期间,从没书面提出过要求休带薪年休假的要求,也从未对街道上述管理办法提出过异议。且在工作期间,该同志无论病假还是事假,从未被单位扣发过工资和奖金。
而事实二:我在社区工作期间,曾当面向社区书记、主任质疑所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却均以“没有资格享受此待遇”而驳回,社区书记、主任也未要我书面提出。本人在社区工作20年,累计病假天数8天,事假5天,从未有过迟到、早退、旷工现象,不是我不同意扣病、事假工资,而是街道社区没按制度办事。就此我表态:未扣8天的病假工资、5天的事假工资我可以送到社区。但也请街道社区按照《劳动法》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我争取的年休假工资,合理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职工没有申请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带薪休假,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街道作为政府机关不按《劳动法》办事,而要我一个51岁的女子东奔西跑到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请求裁决,视国家的法律而不顾,潜规则如此多。
尊敬的省长、市长:我在社区工作20余年,2013年4月还荣获了芙蓉区委组织部“扎根社区 奉献芙蓉”特殊贡献荣誉,我听党的话,但街道社区对我的态度,感到心寒,我只能求助省长、市长,恳请省长、市长为我作主。
我街于2013年5月24日回复“关于请求市长帮助解决补发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信。”但其发信人和晓晓对回复再质疑。
鉴于该事项久拖未决,我们重申坚持2013年5月24日的回复观点及立场,建议发信人采取劳动仲裁或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