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3年到机关上班,从事机关门卫收发工作,单位未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一直只安排两个人上班,24小时都不准离人.所以我实际工作时间是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周末节假日,也没有补休,也没有加班费. 今年6月,单位要我们与派遣公司去签定劳动合同.我未同意,单位于6月低开始停发的工资.我于6月就向单位提出劳动补偿和要求给予拖欠的加班费的报告,单位一直没有解决.现在单位说加班费的要求期限只有一年,而我没有在劳动法里看见这条, 我请问加班费的要求是否有时限.
你好,除非单位书面告知你不支付加班费,否则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