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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东澜湾:申请销售代理/开发商能够出面,协商退房

2018-3-9 1:33:04发布13次查看
本人于2015年1月7日购买东澜湾2栋203室,已签订合同(合同编号:20130428203)尚未办理本套房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交纳首付款21.6万,因贷款受阻及个人筹资困难,确定3月10日交余款期限时无法继续履约,本人愿意根据购房合同来解除买卖关系。
本人几经联系销售代理(湖南建安联动营销有限公司)的售楼人员,恳请和开发商积极协商处理赔偿解约事宜,销售代理均以“合同已签订,无法退房”拒绝协商并拖延,也未通知开发商出面解决问题。希望本人遇到的困难能借助本平台引起相关方面重视,帮助我尽快能与长沙市江河水利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处理退房,避免事态处理走向极端,谢谢。该合同第十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规定: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argenm:
你好,来信已收悉。经我委调查了解后,开发商反馈已经给来信人办理了退房手续,近期通过电话回访来信人,已经办理了退房手续,对开发商表示满意。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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