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非农户,但是老婆是农业户,也就是拆迁中滴半边户,我看到103号令有一个补充条例有一条说明半边户分房的指标可以享受每户一个,但是拆迁人员只给我们40个平方的成本价,这是合理的吗?
市民朋友:
你好,收到你的来信后,区征地办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和《开福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建设和申购暂行办法》开政发[2009]15号第五条中相关规定:
1、长政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点:
“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
2、开政发[2009]15号第五条:
世居本村,有合法建筑拆迁的非农户,经村、镇人民政府、区征地办核实,市住房保障局确认,没有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他处确无住房的,可以按人平40m2申购保障住房,每户总购房面积不超过拆迁时户总合法面积,购房价格按审定的保障住房成本价予以确定。
您反映的情况由于无实名、无项目名称且具体情况未说明清楚,区征地办无法对您的情况予以核实。因此,您可直接与区征地办的工作人员联系,他们将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