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现新开铺社区服务中心)2002年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属非法行医。
雨花区法院在审理判决时完全回避了医院非法行医证据的取证程序,包庇医院,判决不公平。
事由2002年6月4日我怀孕40天找村妇女主任罗美丽要求人流。在医院吃了三片药后就送我回家。第二天出现大流血,痛苦难受。在强烈要求下,6月7日才送我去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现新开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阳友元。罗小雪医师接诊说:“你这大出血是正常现象,再苦难受也没办法。因为毛毛太小,要等十天才能做清宫手术等。”(没有做任何常规检查)我求罗主任送我去地矿医院。她说:“只能在这里做,这里是定点医院。”又把我送回家了。后痛得死去活来,不能进食,时冷时热。因罗主任扣压了病历,我打电话恳求她送我去大医院治疗,而她又一次把我带到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罗小雪主任医师说:“你怎么又来了呢?说好要等十天才能做清宫手术,你坚持要做也可以,但出了问题风险由你自己承担,我们不负责任等。”我已痛得非常难受之极,想吐,不能进食,时冷时热,头晕虚脱,眼睛发黑晕。而医院在没有做任何常规检查下,直接扶我上了手术台,叫来助理医生准备手术。助理医师告诉罗小雪医师说:“罗医师消毒药水没有了,就连开水也没有一点,器械怎么消毒呢?”(当时医院正在搞装修)罗小雪医师回答说:“器械早上已消毒了,你到药房去拿三瓶洁阴王来消毒就可以了。”助理医师说:“洁阴王代替消毒药水会不会没问题呢?”。小雪医师不耐烦的说:“要得咧,我又不是头一次做她这样的手术,没问题。快去拿。哪里这么啰索咧。”听到她们的对话我担心的说:“罗医生,我已够痛苦的了,用洁阴王代替消毒药水(我不知道洁阴王使用情况)没问题波?要是你这里条件不具备,还是让我去地矿医院好吧。”我话还没说完,罗医师有些生气的说:“要你等十天再做,你非要现在做,好帮你做你又不放心,没关系咧,那里做都是一样,没什么区别。”手术时痛苦之极,冷热难熬,手术后只开了每天160万单位青霉素,3天注射。1瓶益母膏,1瓶妇炎净,1瓶洁阴王,并交代洁阴王要稀释外用(没有包装盒,十公分高蓝色瓶装,没有详细说明,手术时没有稀释,直接用于器械和阴道内部手术消毒)没有做病史记录,没有住院观察。罗主任又把我送回了家。(我要求住院治疗,罗主任说清宫手术没必要住院)
2002年6月12日,清宫手术后第二天,我就全身浮肿,大便拉不出,小便热辣难受。腹痛不止,时冷时热,不能进食,气虚痛苦难熬,再次由罗美丽带领我到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院长阳友元接诊。我提出要求住院或转院治疗。他说:“你这种情况是正常现象,过几天就好了,没有必要转院治疗,我这里也没有住院部,也没有转院证明开给你,开两瓶葡萄糖安基酸吊两天就好了,没问题。”(也没有做任何血常规等一切检查)在我强烈要求下医院补给了6月10日清宫手术的病历。罗美丽再次把我送回家后就再也不管不问了。
2004年5月,由于我不断上访,地方政府无法解决造成人身健康损害问题而要求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申理期间,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一直没有向法院提交2002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完全属非法行医。然而村妇女主任罗美丽完全与医院勾结,为医院非法行医打掩护,向医院提供“长沙市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表”“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鉴定表”和当时村、街、区计生局组织协调的一个“会议记要”。并证明说在地矿医院和中西结合医院等医院看病的医药费已经在村里全部报销。(当时只报销了2002年7月的部分票据,3762.9元,报50%,共1681.45元的医药费后再也没有管了)
法院在审理时完全采纳了以上证据,完全回避了医院非法行医证据的取证程序。判决不公平。同时在庭前会议记录时,案号是:(2005)雨民—初字第799号。而开庭笔录案号是:(2004)雨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是:(2004)雨民—初字第799号。我多次到法院要求查阅档案都无法查到。直到2011年,中院再审法官告诉我说“案卷判决书是779号”。再审维持原判决。今年6月我和代理人到法院查阅案卷后发现判决书799改779,并有印章,而案卷证据当庭交的都在,庭后交的不知去向。后要求档案管理员借阅799号案卷,然而799号案卷是一份离婚撤诉案。案卷中撤除了多项证据证明材料。我,一个家村妇女,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轮文盲。我迷糊、我困惑,法院案卷文号为什么串来串去,离婚案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不是同等性质,同一文号?还是法院故意包庇天心区中西结合医院。这个只有天知道了!!!
十年的病痛折磨,坚持不断的上访申诉,我已失去了我至亲至爱的丈夫,我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悲痛之余,把我的遭遇向社会公布,希望不要再有人步我的后尘。谢谢!!!
此信件已由市政府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此信件转交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