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执行日期:2007-11-1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天心区南湖片棚户改造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范围内位于湘江以东、城南路以南、书院路以西(含书院路以东200米)、二环线以北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的228.4113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编号:20072427、20072428、20070692、20072430、20070501、20070677、20070689、20072429、20072421、20072423、20072425、20072424、2007068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
该令为什么没有直接送达“原土地使用人”
姚家巷58号住户:
我局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天心区南湖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案卷复查和找经办人了解,现函复如下:
南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3426亩,因范围涉及相关单位几十家,个人住户上万家,我单位没有采取每户直接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而是采取公告送达形式告知。近年来,为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市加大了片区开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城市棚户区拆迁任务十分繁重,在办理土地收回手续过程中,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但对难以直接送达的单位和部分私房户则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章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其中的送达方式之一,是可行的。
如要看公告送达情况,可来我局调阅案卷,特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