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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塑料包装厂的拆迁款

2018-3-7 12:20:30发布1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我是长沙塑料包装厂的员工,1977年进厂,已经有超过30年工龄。我们单位最近拆迁,将要得到一笔拆迁费,我作为单位的老员工,被告知什么都得不到。
我们单位是集体单位,财产因属于全体员工所有,其他同事大多获得了相应的补偿。2004年时,因为单位困难,领导要求我买断,下岗。当时考虑到单位的困难,我接受了领导的安排,如今却被告知因为这样不能拿到任何单位拆迁分到的财产。
我下岗多年,妻子长期受到精神疾病的折磨,儿子正在外省读研究生,经济情况非常困难,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困难,我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
谢谢!
落叶:
经查实,你于2004年8月16日自愿向原所在企业长沙塑料包装厂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买断工龄、自谋生活”,企业根据181号文件精神和你本人要求,于2004年9月9日与你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向你支付了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该协议系双方意愿的真实反映,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协议合法有效。自该协议书执行之日始,你已不再是该企业职工,现你提出再次参与企业分配的诉求,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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