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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向阳在长沙市地税局受伤维权难进京告状的通知

2018-3-3 15:04:29发布16次查看
关于胡向阳在长沙市地税局受伤维权难进京告状的通知
告状证据资料;
】1劳动合同2008.9--2012.12书本。
2】司法鉴定书
3】长沙市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国家信访局答复意见书等资料,证明维权难。
4】长沙市地税局局领导曹德明同志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后在地税局南栋九楼会议室录音资料,证明后勤任主任和信力公司合谋劈开责任。曹局办公室录音资料,证明以上资料真实有效。
5】长沙市地税局领导回复长沙市市长信箱资料,反证资料,证明胡向阳是2011.3月地税后勤安排给曹德明搞临时服务人员,【20天为临时,90天为试用,180天为替补,胡锦涛主席订的】一年之后才出意外事的实事。还牵出胡向阳2005.12--2008.9劳动补偿金遭贪污之事,胡向阳实得170元补偿金,9955元的零头都没给胡向阳,性质恶劣,此事虽没证据,按照农村搞法【设灵台,向上天祷告,天天烧香溅血诅咒贪污劳动补偿金之人】。证明胡向阳是2005.12--2012.12在市地税局固定工作事实。证明2011.3--2012.12间为曹德明固定服务人员的事实。证明曹德明是市地税局局领导职务,有权调用胡向阳搞服务的事实。证明胡向阳是被曹德明通知去的的事实。证明地税局和信力公司两家没有为胡向阳义务维权,有意劈开的事实。证明作为局领导司机在服从领导安排受意外伤维权难,受到行政权力干扰。
6】在饭店受伤的法院判决书。
7】以上所有资料已上传【百姓红网】【百度网】【人民网】【51网】
就我局原劳务派遣人员胡向阳2013年5月19日致市长信箱(id452539)邮件反映的情况,我局已经回复。现对胡向阳2013年5月21日、2013年5月23日致市长信箱邮件反映的情况补充回复如下:
一、胡向阳2005年12月至2008年8月经济补偿费用问题。
胡向阳2005年12月被聘为我局合同制工人,2008年8月因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我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给予2年8个月的经济补偿3105元,补缴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6850元,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2925元从其经济补偿中直接扣缴,因此与胡向阳解除劳动合同我局共支出9955元,实发给其个人180元,我局《临聘人员工资清算表》进行了详细登记,胡向阳进行了签字确认。该笔补偿数额清晰,并有胡向阳本人签字确认,我局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贪污行为。
二、胡向阳遭受意外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及工伤申请的问题。
胡向阳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诉状中诉称“2012年3月12日下午下午17时20分左右,胡向阳与胡清元(我局曹德明副调研员妻子)等人在天心区白沙路凤凰城的鲜维湘饭店吃饭,---大约下午18:08分邻桌宋艳梅突然摔碗---”,曹德明副调研员事后也表示聚餐系私人事情,因此胡向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无法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15日左右,我局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不了解全过程的情况下也建议胡向阳是否申请工伤,胡向阳再三表示受伤与工作无关,未提出工伤申请。况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如胡向阳认为构成工伤,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曹德明副调研员曾亲自陪胡向阳至长沙市工伤保险局,陈贵平局长在听取受伤情况后表示此案不属于工伤,不予受理。因此,我局从没有阻止或者妨碍胡向阳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局对胡向阳劳动关系补偿和意外受伤的处理完全是依照国家劳动法规执行,而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其受伤期间又给予了适当慰问,发放了治疗期间的工资,如再按照其邮件中的要求给予赔偿,则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如胡向阳认为系我局原因使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造成了相应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判决我局承担责任,我局将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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