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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害的报告

2018-3-2 10:35:13发布20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湖南省宁乡县采煤深陷区的农民,由于地下煤炭资源丰富,几十年来,先后有国营、乡镇等几十家煤矿在从事地下煤炭采掘活动。为国家、集体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煤矿多年的开采造成我们大部份农民的房屋严重斑裂,田土沉塌,水系被破坏,对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对于采掘理赔,宁乡县人民政府早在1987年曾下发了专项文件,文件号为“宁政发[1987]3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矿方因采掘活动造成房屋斑裂的,按当时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86]2号《长沙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文件中的征用农村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低10%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标准,再按新标准执行”。
然而,矿方在理赔的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处处为难群众,先是以未达到理赔程度为由不予理赔,到了确实无法居住、甚至倒塌后,仍需群众再三催请,才给予七折八扣、所剩无几的理赔,且资金还迟迟不能到位。在标准方面,他们千方百计地降低标准,甚至拿已明文作废的标准来赔偿农民的危房(指1992-1997年)。如:群众一直要求按宁政发[1987]3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中征用农村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低10%执行”。来理赔拆迁危房,而他们却以矿方并未征收土地为由,不按此标准理赔。而事实是,如果是征用土地,除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外,还有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其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还可利用。而矿方理赔时,并没有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有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还因斑裂而无法再用,因无地安置还需花费不少的资金拆除危房,使群众每拆迁一次危房,亏损都在十几万以上;因煤矿几十年的地下采掘活动,农民所建新房在1-5年内又会重新斑裂,不得不再次拆除重建,如此处于恶性循环中,使得大部份农民负债累累,叫苦连天,为此已引发了多次群访事件。
现在,党中央一直以关注三农为重点,多次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给我们农民带来了新的希望和生机,然而,宁乡县人民政府在对待煤矿理赔农民的危房方面,不是根据中央的惠农政策、当时的物价及农民群众的合理要求,来制定合理的理赔文件。而是仍然站在矿方的立场上,制定出一系列的坑农文件,使农民的合法财产在一次次的危房拆迁中,再次被迫遭受着不必要的损失!更让人不解的是,在我们的灾情引起了温家宝总理的关心后,他们仍然制定了一份文件,即宁政发[2010]15号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山采掘补偿标准的通知》。该文件规定,房屋的补偿标准由70元/㎡—410元/㎡。请问,这个标准现在能拆除原有危房和建设好新房吗?这究竟是在惠农还是在坑农呢?很明显,这样的文件和标准我们无法接受!
根据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应当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这些湖南省宁乡县采煤深陷区内的农民,不说根本利益,就连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也保护不了,不知道这是否与党中央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抵触?
另外,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煤矿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矿方所有,农民的房屋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建在自已的土地上,属无过失方,有什么理由要农民建房的大量资金亏损在矿方的采掘活动中呢?
因此,特恳请上级政府以及各部门,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阶段的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矿山采掘理赔标准。并执行到位,让我们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不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以上所写句句是实,字字真切。
特此呈报,恳请审核查办。并衷心感谢领导的关心与支持!
此致
敬礼
湖南省宁乡县采煤沉陷区的农民
2011年 7月 31日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宁乡县煤炭开采历史较长,目前的煤矿主要是国有和乡村集体所有,煤矿的开采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 由于长期的地下开采,也给当地村民的农田、房屋造成了损害。对受损农田和房屋,一直都是按照“谁开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补偿。
矿山开采对受损房屋的补偿现在全省没有统一标准。宁乡县目前的执行标准是2010年8月份修订的标准,在这次标准修订中既考虑了补偿的延续性,又经充分调研,多次召开有乡村、国有煤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还去其他产煤地区进行了调研,才最后确定的补偿标准,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由于去年以来物价、工资上涨过快,补偿标准现在有可能偏低,在适当的时候还会组织对补偿标准进一步修改。
对于补偿责任,宁乡县已划定了各煤矿的补偿责任范围,具体的补偿由受损村民与煤矿协商解决,对于煤矿不承担补偿责任的,可由当地乡镇督促解决,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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