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社区工作15年,没有签合同,社区工作属于居民选举,现在社区要辞退我们。请问我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答复:首先从居委会的概念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中对用人单位的范畴虽然未作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调解仲裁法在最后也补充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也属用人单位范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里可以明确的是,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只是一个群众性的居民自治组织。由居委会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误。居委会是无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属于无效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当然,社区能够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您提供的材料有限,建议带齐资料到长沙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地址: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咨询电话:85409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