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不回复“购买商品房要交土地收益金?”
发件人:gangjian 类型:意见受理日期:2009-04-14 11: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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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了购买商品房,在国土证过户死居然交了1%的土地收益金。要政策商品房交易是不需要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啊?但是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强制征收,还不交费不给过户。这还有王法和天理吗?请市长大人百忙之中给与回复!回复:
据了解,“德政园小区”为经济适用房项目小区,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金。
按以上说法,划拨地是不可以建商品房的,那为什么还允许开发商建商品房卖?还有就是我是按商品房的价格买的该房。那土地出让金应该有开发商交啊?不知道这位回答的人懂不懂法律?要是不懂就别乱回答,这样会给政府抹黑,制造矛盾!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长政发[1999]45号)“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划出一定比例(20%-30%)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平衡开发建设资金”的相关规定,为了补偿开发建设单位因修建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可以允许建部分商品房,但须经严格的审批程序方可。
